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345號
KSDV,111,司促,19345,202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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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34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葉吉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伍仟柒佰參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85,731元 96年8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8.15% 自96年9月28日起至97年3月27日,按年息百分之1.815計算之違約金,自97年3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3計算之違約金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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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