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383號
KSDV,111,司促,18383,2022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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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83號
債 權 人 隴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


上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正毓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 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 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  
二、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略述,其與債務人正毓船舶股份有限公 司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就名為天使17號船舶成立衛星通訊服 務與設備租用之契約,向債權人租用相關設備並由債權人提 供衛星通訊服務,最低契約期間24個月,詎債務人僅8 個月 後即於110年7月間單方面要求解約,依照兩造契約之約定, 債務人應給付剩餘16個月,每月美金1,950 元之違約金,合 計美金31,200元,另債務人尚有許多設備未歸還,應支付美 金4,561.67元之設備買斷費,共計美金35,761.67 元,為此 聲請對債務人正毓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等語。經查 ,依債權人所提之上開契約影本,並未有違約金之約定。 而所謂違約金,依民法第250 條規定,乃當事人約定債務人 於債務不履行時所應支付之數額,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 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是違約金乃契約當事人另 行約定於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所應賠償之數額,此與債權 人於聲請狀及於111 年10月11日陳報狀,所陳因上開契約載 有最低契約月數24個月,債務人僅支付8 個月費用即單方解 約 ,自應賠償剩餘16個月「違約金」,在定義上顯有不同 。詳言之,上開契約所載之最低月數之約定,乃債權人提供 服務換取債務人提供對價之契約履行期間之約定,與債務人 不履行契約時應賠償多少數額予債權人之違約金,兩者顯不 相同 。如債權人係請求因債務人單方解約所造成之回復原 狀費用或損害賠償,自應循解約或損害賠償之相關規定,詳



列例如本可請求之數額、扣除因契約解除而簡省之費用、解 約造成之損失等,並提出計算之結果及相應之證據。從而, 本院於111 年10月13日再通知債權人於7 日內陳明對債務人 確切可請求之金額,該通知於同年10月18日送達,然債權人 迄未補正。是本件債權人釋明不足且經命補正未補正,尚難 謂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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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隴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毓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