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767號
KSDV,111,司促,17767,2022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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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67號
債 權 人 賴昌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府邸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雖規定於民事訴訟法 中,然其本質仍屬非訟性質,故督促程序之審查,法院僅就 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形式審 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
二、債權人主張於民國111年1月間向債務人承租單人房一間,於 111年8月10日提出退租,債務人承諾退還押金新台幣(下同  )28,500元,然債務人未按約定退還,為與債務人協調還錢  ,債權人另支出往返車錢及住宿費用6,500元,爰對債務人 請求35,000元並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收 款單形式上觀之,無從認定出租人為何人及兩造間之租約約 定為何,經本院於111年9月16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日 起5日內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依據及債權證明文件,該裁 定已於111年9月2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 債權人僅於111年9月28日陳報其房屋租賃契約書於退租時債 務人要求回收而無法提出等語,亦未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是債權人是否確得向債務人請求尚非無疑。綜上,債權人 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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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府邸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