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113號
KSDV,111,勞訴,113,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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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原 告 蕭巧羚
被 告 遠雄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 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查原告 起訴聲明請求「㈠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 自民國110年5月23日至111年5月23日止,薪資及獎金共計新 臺幣(下同)226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件最後 言詞辯論期日即111年10月27日當庭表示追加請求薪資及慰 撫金等語(本院卷第229頁),然原告追加項目並未特定金 額,被告亦表示不同意其訴之追加(本院卷第229頁),原 告所為顯有礙本案訴訟之終結,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不得 為之。原告追加之訴既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3月30日以電子郵件通知原告,於11 0年4月3日至高雄市○○區○○○路00號14樓面試,原告於110年5 月23日接到被告公司林克明經理致電告知原告已通過面試, 但還需被告高層核准同意,原告同日致電被告公司許文宗副 總,許文宗允諾原告已錄取,原告並回覆願意上班,並於11 0年6月1日起提供其智慧財產權及勞力協助被告工作。惟原 告多次向被告確認書面僱傭契約何時下來,被告、許文宗林克明皆以行政流程及合約書未審核通過為由,拖延原告之 書面合約,直至10月1日原告始收到被告以電子郵件寄發之 錄取報到通知書,惟當日(10月1日)被告隨即收回該資料 ,並否認原告付出之智慧財產權及勞力。原告發現資料回收 後,主動洽詢林克明林克明始告知原告不用上班,然兩造 間已成立僱傭關係,且被告違反了時價登錄法,爰依僱傭關 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



付原告自110年5月23日至111年5月23日止,薪資及獎金共計 226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上開主張並非事實,被告予以否認,被告公 司相關人事聘僱均有公司流程,各職位人員亦有各自權責, 110年4月3日面試之後,許文宗並未主動與原告聯繫,係原 告積極傳訊息予許文宗。被告雖於111年10月1日以電子郵件 方式寄發錄取報到通知予原告,該錄取報到通知係就任用職 位「跑單」、敘薪「41,000」向原告提出要約,並要求原告 於同年月5日上午9 時檢附相關資料辦理報到,且被告所寄 發之報到通知單明載「報到時需繳交不動產營業員資格證書 ,未取得證照者,本公司保有取消報到之權力」字樣,足認 被告通知原告之錄取意思表示為一附停止條件之要約,即原 告需承諾願於約定之報到日攜帶準備資料及不動產營業員資 格證書等文件(下稱相關文件)至被告處完成報到,僱傭契 約方能成立生效,而原告於110年10月5日未能如期繳交相關 文件,顯見原告未能完成上開要約所附之停止條件,是兩造 間之僱傭契約亦因停止條件未成就而尚未生效。原告既未於 應報到日期報到,更無為被告服勞務之事實,難認兩造已成 立僱傭契約。退萬步言,假設兩造間勞動契約已成立生效, 因原告前於110年10月4日7時51分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被告 公司主管稱「你們公司的案子我不接了」等語,即明白表示 不願為被告公司工作之意,應認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業經原告 終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兩造爭點首應審酌者為兩造間是否已成立僱傭契約一節 :
 ⒈原告主張面試後被告代表許文宗告知錄取原告,且被告於111 年10月1日以電子郵件寄發錄取報到通知原告,故兩造成立 僱傭契約云云,被告則否認兩造成立僱傭契約,辯稱本件錄 取意思表示為附停止條件要約,原告並未如期報到繳交相關 文件,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因停止條件未成就而尚未生效等語 。經查:
 ①原告面試時間為110年4月3日,有電子郵件附卷可稽(本院卷 第37頁),參以原告所提被告100年8月20日電子郵件內容: 「…因日前您有來面試跑單人員 想跟您確認您是否已經找到 其它工作了?因科工館案近期已經確認開案時間 若您有報 到意願 我們需要先呈核您的資料 確認總公司主管是否同意 報到…」等語(本院卷第83頁),依上開電子郵件內容,總 公司主管是否同意原告報到尚未明確,原告稱面試後因被告



知錄取,已成立僱傭契約云云,尚難採信。
 ②觀之被告所寄發之報到通知單記載「報到時需繳交不動產營 業員資格證書,未取得證照者,本公司保有取消報到之權力 」等語(本院卷第27頁),足見原告經被告錄取後,被告為 僱用要約通知原告報到,原告經被告通知錄取時,有自由決 定是否報到之權利,若未報到,亦即放棄與被告訂約之機會 ,原告收到被告通知報到之要約,因而遵期報到並繳交相關 文件後,始與被告成立僱傭契約甚明,非謂被告寄發錄取通 知時,即認原告與被告間當然成立僱傭關係。是被告辯稱本 件錄取意思表示為附停止條件要約,原告並未如期報到繳交 相關文件,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尚未成立等語,應屬可採。 ③原告未於111年10月5日至被告公司報到及繳交報到資料一節 ,原告於本院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稱:當天我有事情 沒有去報到等語(本院卷第175頁),原告既未攜帶約定之 文件在約定的日期完成報到以符合被告要約所附條件,堪認 本件僱傭契約尚未成立生效。
 ㈡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110年5月23日至111年5月23日止,薪 資及獎金共計226萬元本息,有無理由?
  兩造間尚未成立僱傭契約一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兩造間 既未成立僱傭契約,原告主張依僱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自11 0年5月23日至111年5月23日止,薪資及獎金共計226萬元本 息,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兩造間既尚未成立僱傭契約,原告主張兩造間僱 傭契約已成立生效,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 薪資及獎金共計226萬元本息,均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 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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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