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24號
KSDV,111,勞補,224,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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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24號
原 告 蘇泰源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佑鑫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提撥
差額新台幣(下同)2萬8,314元、醫療費4萬1,702元、職災不能
工作期間工資42萬元,共計49萬0,0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400元,但除醫療費4萬1,702元以外之請求共計44萬8,314元部分
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2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
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167元(5,400-3,233=2,167),惟因原告另
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1年度救字第147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
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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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鑫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