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19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恬妤(原名:郭紫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75,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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