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八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蓮淑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周玉萍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新台幣(下同)11萬9,33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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