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11年度,84號
KSDV,111,勞專調,84,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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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邱曉彤
周金燕
李秀亮
朱小玉
羅琬
許郁
蘇立言
廖莉秀
蔡惠如
林幸怡
林敬華
冠儒
趙晏伶
黃靜婷
于小芬
陳亭玟
林湘淳
李佩真
俊男
劉鈺珊
吳麗美
高瑞霞
譚慧敏
彭士華
劉庭語
余尚儒
董晉
顏綿
蔡翔宇
廖芳誼
共 同 邱文霞
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
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
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
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也有明文。另形
式上之訴主張數項標的,無論為訴之客觀合併或訴之主觀合
併,因其實質上為數訴,故其計算標的之價額,應將數項標
的之價額合併計算(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最高法院11
1年台抗字第415號裁判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參照)。
二、經法院調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聲
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共新臺幣(下同)567,035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所示】,依前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聲請人 請求金額 1 邱曉彤 2,831元 2 周金燕 20,000元 3 李秀亮 20,000元 4 朱小玉 20,000元 5 羅琬霖 20,000元 6 許郁勝 4,204元 7 蘇立言 20,000元 8 廖莉秀 20,000元 9 蔡惠如 20,000元 10 林幸怡 20,000元 11 林敬華 20,000元 12 單冠儒 20,000元 13 趙晏伶 20,000元 14 黃靜婷 20,000元 15 于小芬 20,000元 16 陳亭玟 20,000元 17 林湘淳 20,000元 18 李佩真 20,000元 19 湯俊男 20,000元 20 劉鈺珊 20,000元 21 吳麗美 20,000元 22 高瑞霞 20,000元 23 譚慧敏 20,000元 24 彭士華 20,000元 25 劉庭語 20,000元 26 余尚儒 20,000元 27 董晉函 20,000元 28 顏綿儀 20,000元 29 蔡翔宇 20,000元 30 廖芳誼 20,000元 合計 567,035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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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