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YON MARYONO(夏亞盟)
相 對 人 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及附表所載:「(一)協商後勞資雙方同意和解金額詳如附表,資方將於111年10月24日以前以匯款方式一次匯入勞方原發薪帳戶內。」、「YON MARYONO夏亞盟資遣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肆拾貳元、未休工資新臺幣伍仟捌佰玖拾肆元,合計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參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參拾陸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 國111年10月2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 解,雙方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11年10月24日前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下同)127,936元。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 人為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 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查,兩造 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 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111年10月21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又相對人未 依調解內容給付,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是聲請人以相對人 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就尚未清償之127,936元, 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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