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0年度,15號
KSDV,110,金,15,202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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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秦庠鈺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陳建豪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鴻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鴻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
國111年9月27日提出民事上訴狀暨聲請訴訟救助狀,對本院110
年度金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
同)110,516,400‬元【計算式:美金3,790,000‬元×29.16(以起
訴日即109年10月23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美金元兌換
新臺幣29.16元計算)=110,516,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59,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聲明
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
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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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