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預付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9號
KSDV,110,重訴,19,2022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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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款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32,613,4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 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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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