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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53號
KSDV,110,訴,1153,2022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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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4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57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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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