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原 告 王秀惠
被 告 陳韋利
上開當事人間111 年度附民字第88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11 年11
月7日下午2 時59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
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陳盈吉
書 記 官 鄭人芳
通 譯 陳紀含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王秀惠
被 告 陳韋利
和解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
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112 年1 月11日起,於每月11日前各給付參
仟元,最後一期給付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
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匯入原告指定帳戶,戶名:王秀惠,中國信託銀行彰化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 告:王秀惠
被 告:陳韋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鄭人芳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