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雪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0年度偵字第22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玉雪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