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1年度,579號
KSDM,111,金簡,579,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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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冠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4661、18448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2528號
、110年度偵緝字第1183號、111年度偵字第6148號、111年度偵
字第1664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爰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冠霖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吳冠霖雖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作為人頭帳戶使用, 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 去向,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 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9月至10月間某日,在高雄市鳳山區 某處,將其申設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分別稱元大帳戶、 玉山帳戶、中信帳戶)等3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 行帳號密碼,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代價(包含現金2千 元及免除債務48000元)提供予陳富鴻(原名陳威誠,微信 暱稱「柏尊」),而容任他人以之作為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 所得之工具。陳富鴻(由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判處 罪刑)再將上開3帳戶連同其另行取得由張儒仲(由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簡字第169號判處罪刑確定)申設之第 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儒仲之一銀帳 戶)、金雋堯(原名金逸鴻,由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1 號判處罪刑)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金雋堯之彰銀帳戶)等帳戶交予蘇義傑所屬詐欺集 團使用(該集團成員蘇義傑葉子賢林子愉等人均由本院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判處罪刑)。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 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時間、 方式,向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 於錯誤,各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 成員以如附表所示提領或轉帳方式遮斷金流以掩飾、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吳冠霖因而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得財物及掩飾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吳冠霖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陳富鴻蘇義傑葉子賢林子愉之警、偵證述、證人即 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告訴人之警詢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三民一分局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葉子賢手機擷圖資料、與蘇義傑 手機對話紀錄、陳富鴻微信對話紀錄、與集團內車手之tele gram群組對話紀錄、吳冠霖手機擷圖資料、張儒仲之一銀帳 戶詐欺贓款提領金額、時地及影像一覽表、吳冠霖之玉山帳 戶詐欺贓款提領金額、時地及影像一覽表、吳冠霖之元大帳 戶詐欺贓款提領金額、時地及影像一覽表、金雋堯之彰銀帳 戶詐欺贓款提領金額、時地及影像一覽表、張儒仲之一銀帳 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金雋堯之彰銀帳戶客戶基 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吳冠霖之元大帳戶、玉山帳戶、中 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附表編號1告訴人 林銓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桃圜分局青溪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詐騙網頁擷取照片、轉帳明細擷取照片、附表編號2告 訴人柯宥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柯宥羚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轉帳 明細擷取照片、附表編號3告訴人馬金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順安派出 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明細擷取照片、 馬金金台銀帳戶存摺內頁影本、附表編號4告訴人康清智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 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康 清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附表編號5告訴 人郭育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燕巢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附表編



號6告訴人陳俊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 制通報單、匯款申請書、附表編號7告訴人陳柏蓁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 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陳柏蓁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陳柏蓁玉山銀 行帳戶存摺影本、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附表編號8告 訴人陳達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達盟之帳戶交易 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 易平台網頁擷取照片、陳達盟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 錄擷取照片、附表編號9告訴人陳錦慧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附表編號10 告訴人游書欣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游書欣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游 書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附表編號11告訴人 黃麗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黃麗娜帳戶交易明細、黃麗娜與詐欺集團成 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交易平台照片、附表編號12告訴人 葉微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附表編號13告訴人劉凡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 三大隊第一中隊竹南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明細擷取照片、附表編號 14告訴人潘雅如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明細擷取照片 、附表編號15告訴人蔡易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新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明細2張、蔡易晏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附表編號16告訴人王采縈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 備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明細擷取照片 、詐欺APP畫面及聯絡人擷取照片、附表編號17告訴人張雯 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張雯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 話紀錄擷圖、轉帳明細擷取照片、附表編號18告訴人陳姿蓉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陳報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轉帳明細擷取照片、虛擬貨幣「HITBIC」APP應用 程式擷取照片、附表編號19告訴人QUMI LAYLATI之土地銀行 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存摺封面照片、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 所陳報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附表編號20 告訴人李軒宗之Line對話截圖、網銀交易明細等件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本案認定事 實之基礎。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 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 項 一般洗錢罪之正犯,惟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 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 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 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 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可參)。次按刑 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 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 言。查被告交付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予陳富鴻,再由陳富鴻交 予詐欺集團成員以之詐騙他人之財物及洗錢,係基於幫助他 人詐欺取財、洗錢之未必故意,且所為亦屬該2罪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而應論以幫助犯。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犯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提供上開金融帳戶 資料,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附表編號1至20所示告訴人之 財物,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遮斷上開20次詐欺犯罪所得之金 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又 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或與原起訴事實相同(附表編號4、1 5部分),或與原起訴之幫助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附表編號19、20部分),均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均得一併審理。
 ㈢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坦承涉犯幫助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 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減輕事由依法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為具有通常智識與社會經驗之人,在政府及大眾 媒體之廣泛宣導下,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以及 提供金融帳戶將助益行騙,並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 之情形自有認知,竟貪圖利益率爾出售自己金融帳戶供實行 詐欺犯罪者行騙財物、洗錢,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 秩序,且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順利取得附表編號1至20所示 告訴人所匯款項,並且增加司法單位追緝之困難而助長犯罪 歪風,所為應予非難譴責。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尚知坦 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另審酌被告僅係提供犯罪助力,非 實際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不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提供3個帳戶予詐欺集團,受害者 人數達20人且受有如附表所示財產損害之犯罪情節,及被告 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因提供上開3帳戶而取得現金2千元及獲免除債務48000元 等情,據其於警詢時供述明白,可資採信,可知被告獲有共 計5萬元之利益,核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改稱沒有拿到實際報酬,只有抵償3萬多元債務 云云,其翻異所得利益之數額,顯屬卸責之詞,不足為採, 附此敘明。
 ㈡又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惟該條文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之絕對義務沒收要件,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 限(即實際管領者),始應沒收。查被告既已將上開帳戶交 由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對匯入帳戶之款項並無事實上管領權 ,又無證據證明被告為實際上提款之人,則本案遭掩飾、隱 匿去向與所在之詐欺所得,不在被告實際管領之中,尚無從 依上開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鄧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文宏、甘若蘋、林 志祐、洪瑞芬移送併辦,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情形 備註 1 林銓信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彤彤」,利用交友軟體佯稱可透過「東方智能數據中心」網站進行投資,致林銓信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09年12月24日21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20時10分) 6千元 張儒仲之一銀帳戶 ⑴蘇義傑於同日22時9分自左列帳戶以網銀轉匯6千元至吳冠霖之元大帳戶。 ⑵蘇義傑再於同日23時10分許,自上開元大帳戶以網銀轉匯15萬元至吳冠霖之玉山帳戶。並由蘇義傑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4 2 柯宥羚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張洋」,利用交友軟體佯稱可透過「IFS」網站進行投資,致柯宥羚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09年12月29日15時26分 5萬7千元 ⑴蘇義傑並於同日15時32分自左列帳戶以網銀轉匯30萬元至吳冠霖之玉山帳戶。 ⑵蘇義傑再於同日16時45分許,自上開玉山帳戶以網銀轉匯30萬元至吳冠霖之中信帳戶。並由蘇義傑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5 3 馬金金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安鐘成」,利用交友軟體佯稱可透過「IFS」網站平台進行投資,致馬金金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09年12月24日12時38分 1萬5千元 ⑴蘇義傑於同日12時45分自左列帳戶以網銀轉匯1萬5千元至吳冠霖之元大帳戶。 ⑵蘇義傑再於同日13時19分許,自上開元大帳戶以網銀轉匯12萬元至吳冠霖之中信帳戶。並由蘇義傑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6 4 康清智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波妞」,利用交友軟體佯稱可透過「FT」網站平台進行投資,致康清智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⑴109年12月22日16時30分 ⑵109年12月23日16時00分 ⑶109年12月24日18時30分 ⑴3萬元 ⑵4萬4千元 ⑶2萬7千元 ⑴蘇義傑於109年12月23日16時5分,自左列帳戶以網銀轉匯4萬4千元至吳冠霖之中信帳戶。並由蘇義傑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⑵蘇義傑於109年12月24日18時43分自左列帳戶以網銀轉匯4萬1千元至吳冠霖之玉山帳戶。再於同日19時53分自上開玉山帳戶以網銀轉匯4萬7千元至吳冠霖之元大帳戶。再於同日23時10分許,自上開元大帳戶以網銀轉匯15萬元至吳冠霖之玉山帳戶。並由蘇義傑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0年度偵緝字第1183號移送併辦部分 5 郭育騰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玲兒」,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透過「EXNESS」網站進行投資,致郭育騰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09年12月28日16時1分 8,100元 ⑴蘇義傑於同日16時12分自左列帳戶以網銀轉匯4萬5千元至吳冠霖之玉山帳戶。 ⑵蘇義傑再指示葉子賢於同日22時24分至27分許,在玉山銀行前鎮分行,持上開玉山帳戶提款卡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並由蘇義傑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8 6 陳俊文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Lisa」,以交友軟體佯稱可透過MT5外匯交易平台進行投資,致陳俊文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09年12月28日15時48分 7萬2千元 ⑴蘇義傑於同日15時52分自左列帳戶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吳冠霖之元大帳戶。 ⑵蘇義傑再於同日17時8分許,自上開元大帳戶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金雋堯之彰銀帳戶。並由蘇義傑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9 7 陳柏蓁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楊清清」,佯稱可透過BMM網站進行投資,致陳柏蓁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09年12月29日15時4分 28萬5千元 ⑴蘇義傑於同日15時32分自左列帳戶以網銀轉匯30萬元至吳冠霖之玉山帳戶。 ⑵蘇義傑再於同日16時45分,自上開玉山帳戶以網銀轉匯30萬元至不詳帳戶。並由蘇義傑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8 陳達盟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李琴」,佯稱可以APP軟體「Bit Winner」進行投資,致陳達盟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09年12月29日15時 12,800元 ⑴蘇義傑於同日15時8分自左列帳戶以網銀轉匯1萬3千元至吳冠霖之玉山帳戶。 ⑵蘇義傑再於同日23時47分自上開玉山帳戶以網銀轉匯4萬元至吳冠霖之元大帳戶。 ⑶蘇義傑復指示林子愉於翌(30)日0時19分至22分在元大銀行三多分行,持上開元大帳戶提款卡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並由蘇義傑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9 陳錦慧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董松林」,利用交友軟體佯稱可透過「烏克蘭交易所」網站投資,致陳錦慧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09年12月28日20時25分 1萬元 ⑴蘇義傑於同日20時30分自左列帳戶以網銀轉匯1萬1千元至吳冠霖之元大帳戶。 ⑵蘇義傑復指示葉子賢於同日20時33分至40分在元大銀行五甲分行,持上開元大帳戶提款卡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2萬元、1萬5千元。並由蘇義傑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0 游書欣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李帥」,利用交友軟體佯稱可透過交易平台投資比特幣,致游書欣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09年12月24日12時7分 10萬元 ⑴蘇義傑於同日12時14分自左列帳戶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吳冠霖之玉山帳戶。 ⑵蘇義傑再於同日13時25分許,自上開玉山帳戶以網銀轉匯185,500元至吳冠霖之中信帳戶。並由蘇義傑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1 黃麗娜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宇」,利用交友軟體佯稱可透過App軟體「Ant Finance」投資,致黃麗娜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09年12月24日15時4分 5萬元 ⑴蘇義傑於同日15時15分自左列帳戶以網銀轉匯5萬1千元至吳冠霖之玉山帳戶。 ⑵蘇義傑再於同日15時17分許,自上開玉山帳戶以網銀轉匯5萬1千元至吳冠霖之中信帳戶。並由蘇義傑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2 葉微樺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交友軟體佯稱可以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購入泰達幣後存入「J‧X app」客服指定帳戶獲利,致葉微樺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09年12月28日14時21分 3千元 ⑴蘇義傑於同日14時35分至38分自左列帳戶以網銀轉匯10萬元、7千元至吳冠霖之元大帳戶。 ⑵蘇義傑再於同日14時57分許,自上開元大帳戶以網銀轉匯15萬元至金雋堯之彰銀帳戶。並由蘇義傑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3 劉凡熙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蔡景豪」,利用交友軟體佯稱可透過「DT789」網站操作投資,致劉凡熙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09年12月25日21時30分 4萬元 ⑴蘇義傑於同日21時34分自左列帳戶以網銀轉匯4萬元至吳冠霖之玉山帳戶。 ⑵蘇義傑再於翌(26)日19時45至47分許在玉山銀行前鎮分行,持上開玉山帳戶提款卡提領5萬元、5萬元、4萬元。並由蘇義傑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4 潘雅如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社群網站佯稱可透過「匯豐國際金融」網站進行投資,致潘雅如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09年12月24日13時13分 4萬5千元 ⑴蘇義傑於同日13時17分至38分自左列帳戶以網銀轉匯5萬5千元至吳冠霖之元大帳戶。 ⑵蘇義傑再於同日13時19分許,自上開元大帳戶以網銀轉匯12萬元至吳冠霖之中信帳戶。並由蘇義傑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5 蔡易晏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景豪」、「Yang」,以交友軟體佯稱透過網站「DT server Online」投資期貨,致蔡易晏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⑴109年12月25日17時33分 ⑵109年12月25日20時15分 ⑶109年12月28日20時20分 ⑴2萬元 ⑵1萬元 ⑶2萬4千元 ⑴蘇義傑於109年12月25日20時23分自左列帳戶以網銀轉匯1萬元至吳冠霖之元大帳戶。復於同日21時4分許,自上開元大帳戶以網銀再轉匯7萬7千元至不詳帳戶。 ⑵蘇義傑於109年12月28日20時23分自左列帳戶以網銀轉匯5萬元至吳冠霖之元大帳戶。再指示葉子賢於同日20時33分至40分在元大銀行五甲分行,持上開元大帳戶提款卡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2萬元、1萬5千元。並由蘇義傑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9即110年度偵字第22528號移送併辦部分 16 王采縈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社群網站佯稱可操作App軟體「GMS」投資,致王采縈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09年12月26日23時8分 5千元 ⑴蘇義傑於同日23時18分自左列帳戶以網銀轉匯5千元至吳冠霖之玉山帳戶。 ⑵蘇義傑再指示葉子賢於翌(27)日20時26分至43分在玉山銀行前鎮分行,持上開玉山帳戶提款卡提領3萬元、3萬元、2萬元。並由蘇義傑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17 張雯瑄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楊宇泰」,利用交友軟體佯稱可以「EDDID」平台投資虛擬貨幣,致張雯瑄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09年12月30日11時12分 5千元 ⑴蘇義傑於同日11時20分自左列帳戶以網銀轉匯46萬7千元至吳冠霖之元大帳戶。 ⑵蘇義傑再於同日11時21分許,自上開元大帳戶以網銀轉匯38萬元至不詳帳戶。並由蘇義傑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8 陳姿蓉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以App軟體「HITBIC」投資買賣虛擬貨幣,致陳姿蓉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09年12月27日16時51分 3萬5千元 ⑴蘇義傑於同日17時9分自左列帳戶以網銀轉匯4萬元至吳冠霖之元大帳戶。 ⑵蘇義傑再指示葉子賢於同日20時52分至53分在元大銀行五甲分行,持上開元大帳戶提款卡提領3萬元、3萬元。並由蘇義傑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9 QUMI LAYLATI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交友軟體以暱稱「AIE」佯稱外匯投資管道可以投資轉錢云云,致QUMI LAYLATI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09年12月24日14時20分許 2萬元 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同日14時38分自左列帳戶以網銀轉匯至吳冠霖之元大銀行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11年度偵字第6148號移送併辦部分 20 李軒宗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佯裝客服人員訛稱:代客投注運彩云云,致李軒宗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⑴111年1月26日21時51分許 ⑵111年1月29日22時38分許 ⑴3萬元 ⑵2萬元 吳冠霖之中信帳戶 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 111年度偵字第16649號移送併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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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