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原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23743號、111年度偵第558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270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偵字第322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4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葉原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十三至二十四),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葉原瑞明知其並無球鞋商品可資出售,亦無履約之真意,仍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附表編號1至2 4)、洗錢以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去向與所在(附表編號12 )之犯意,各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時間,在其位在新北 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之住處內,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 ,致林育楷、洪靖騰、尤斯柏、杜建樺、羅義洋、潘立恆、 唐杰森、熊作枋、李正翔、黃楷貴、羅楚鋌、王俊皓、王振 安、王振宇、李欣叡、呂廷佑、陳雅虹、陳郁涵、阮友俊、 鄭宇翔、陳佑倫、黃煜喆、項采彤等人(下若統稱,則稱林 育楷等23人)陷於錯誤,誤信葉原瑞有販售如附表各編號所 示球鞋商品之真意,遂同意交易,並依葉原瑞之指示,匯款 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帳戶內。嗣因葉原瑞未依約履行且聯 絡無著,林育楷等23人始悉受騙,經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悉 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二)如附表各編號「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再者,被告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詐欺取財犯行 ,為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特定犯罪,使該被害人匯 入款項至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林均倫帳戶,以掩飾特定犯罪
所得之去向,是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為,亦係犯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行,係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各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檢察官聲請移送併辦審理部分(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7270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2 7號),核與起訴如附表編號1、3、5至8、10至15、17至22 、24之事實相同,得併予審究。
五、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行,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爰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依循正 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因缺錢花用而貪圖不法利益,以對告訴 人施詐方式以詐取金錢花用,造成告訴人林育楷等23人財產 之損失,破壞社會交易秩序,價值觀念顯然嚴重偏差,所為 實屬不該;惟念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如附表編號2至2 4號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之損失,業據被告提出之匯款單 、告訴人等、被害人等於警詢之陳述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 卷可佐;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述之教育程 度、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素行( 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 金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 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 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 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暨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情 狀綜合判斷,就如附表編號1至11、13至24所示得易科罰金 之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七、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IPhone X max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 0000000)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 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所詐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被告如前述已分別賠償如附 表編號2至22、24號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是就該等犯罪 所得,因已實際發還被害人,故不予宣告沒收。除此之外, 被告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詐得之1萬2000元,核屬被告 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 而坐享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蕭琬頤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思吟、黃薇潔移送併辦,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詐術、被害人匯款金額及帳戶 犯罪所得 (新臺幣) 證據出處及名稱 主文 1 林育楷 (告訴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3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見林育楷於發表文章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Lee Chan」向林育楷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新臺幣(下同)14000元交易球鞋,林育楷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3日22時28分許,在其位於嘉義縣之住處內使用網銀匯款訂金12000元至葉原瑞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 1200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楷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卷第23至25頁) ③告訴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及交易資料1份(警1卷第27至28頁,偵3卷第65至67頁) ④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59至264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洪靖騰 (被害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5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見洪靖騰於發表文章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Ray Yeh」向洪靖騰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6200元交易球鞋,洪靖騰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5日17時59分許,匯款6200元至葉原瑞前開中信銀行帳戶。 620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洪靖騰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卷第51至53頁) ③被害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及交易資料1份(警2卷第55至56頁) ④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59至264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尤斯柏 (告訴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5日20時18分許,以暱稱「葉原瑞」向尤斯柏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10060元交易球鞋,尤斯柏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6日6時35分許,至臺南市○市區○○路0段0號之統一超商,匯款10060元至葉原瑞前開中信銀行帳戶。 1006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尤斯柏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卷第29至30頁) ③告訴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及交易資料1份(警1卷第31至41頁) ④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59至264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杜建樺 (被害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6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見杜建樺於發表文章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Ray Yeh」向杜建樺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6360元交易球鞋,杜建樺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6日20時30分許,匯款6360元至葉原瑞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郵局帳戶)。 636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杜建樺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卷第71至73頁) ③被害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及交易資料1份(警2卷第75至76頁) ④被告郵局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65至267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羅義洋 (告訴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6日17時52分許,在臉書社團內見羅義洋於發表文章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葉原瑞」向羅義洋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7300元交易球鞋,羅義洋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6日21時15分許至苗栗市渣打銀行,匯款7300元至葉原瑞前開郵局帳戶。 730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羅義洋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卷第43至45頁) ③告訴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及交易資料1份(警1卷第46至69頁) ④被告郵局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65至267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潘立恆 (被害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6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見潘立恆於發表文章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Ray Yeh」向潘立恆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6300元交易球鞋,潘立恆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6日23時36分許,匯款6300元至葉原瑞前開中信銀行帳戶。 630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潘立恆於警詢之陳述(警2卷第105至107頁) ③被害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及交易資料1份(警2卷第109至110頁,偵3卷第103至108頁) ④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59至264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唐杰森 (告訴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6日12時許,在臉書社團內見唐杰森於發表文章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Ray Yeh」向唐杰森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11700元交易球鞋,唐杰森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7日11時38分許,匯款11700元至葉原瑞前開郵局帳戶。 1170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唐杰森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卷第71至72頁) ③告訴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及交易資料1份(警1卷第73至77頁) ④被告郵局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65至267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熊作枋 (告訴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6日20時許,在臉書社團內見熊作枋於發表文章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Ray Yeh」向熊作枋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6300元交易球鞋,熊作枋遂依葉原瑞指示,110年10月7日20時26分許,以網路郵局匯款6300元至葉原瑞前開郵局帳戶。 630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熊作枋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卷第79至80頁) ③告訴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及交易資料1份(警1卷第81至85頁) ④被告郵局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65至267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李正翔 (被害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7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見李正翔於發表文章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Ray Yeh」向李正翔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10800元交易球鞋,李正翔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7日20時44分許,匯款訂金5400元至葉原瑞前開郵局帳戶。 540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李正翔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卷第127至129頁) ③被害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及交易資料1份(警2卷第131至132頁) ④被告郵局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65至267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黃楷貴 (告訴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8日12時27分許,在臉書社團內見黃楷貴於發表文章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Ray Yeh」向黃楷貴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6900元交易球鞋,黃楷貴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8日12時36分許,匯款6900元至葉原瑞前開郵局帳戶。 690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黃楷貴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卷第87至89頁) ③告訴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1份(警1卷第91至92頁) ④被告郵局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65至267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羅楚鋌 (告訴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8日15時33分許,在臉書社團內見羅楚鋌於發表文章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Ray Yeh」向羅楚鋌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6100元交易球鞋,羅楚鋌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8日15時37分許,匯款6100元至葉原瑞前開郵局帳戶。 610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羅楚鋌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卷第139至141頁) ③告訴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及交易資料1份(警2卷第142至144頁) ④被告郵局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65至267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王俊皓 (被害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9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見王俊皓於發表文章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Ray Yeh」向王俊皓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6100元交易球鞋,王俊皓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9日00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真理大學宿舍,使用郵局網路匯款6100元至不知情之林均倫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6100元(原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林均倫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卷第41至44頁,警3卷第3至6頁,偵4卷第57至59頁) ③證人即被害人王俊皓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卷第145至146頁) ④被害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及交易資料1份(警2卷第147至148頁) ⑤林均倫之中國信託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63至264頁) ⑥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⑦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王振安 (告訴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9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見王振安於發表文章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Ray Yeh」向王振安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6200元交易球鞋,王振安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9日13時57分許,匯款6200元至葉原瑞前開郵局帳戶。 620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王振安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卷第101至102頁) ③告訴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及交易資料1份(警1卷第103至109頁) ④被告郵局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65至267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王振宇 (告訴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9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見王振宇於發表文章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Ray Yeh」向王振宇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4000元交易球鞋,王振宇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9日17時4分許,匯款4000元至葉原瑞前開郵局帳戶。 400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王振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卷第111至112頁) ③告訴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及交易資料1份(警1卷第113至114頁) ④被告郵局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65至267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李欣叡 (告訴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9日17時34分許,在臉書社團內見李欣叡於發表文章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Ray Yeh」向李欣叡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5800元交易球鞋,李欣叡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9日18時6分許,匯款5800元至葉原瑞名下連線商業銀行(LINE-BANK)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連線銀行帳戶)。 580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李欣叡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卷第163至164頁) ③告訴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及交易資料1份(警2卷第165至169頁) ④被告LINE-BANK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49至250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呂廷佑 (被害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10日11時31分許,在臉書社團內見呂廷佑於發表文章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Ray Yeh」(起訴書載為葉原瑞,應予更正)向呂廷佑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6060元交易球鞋,呂廷佑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10日某時許,匯款6060元至前開連線銀行(LINE-BANK)帳戶。 606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呂廷佑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卷第171至173頁) ③被害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1份(警2卷第175至177頁) ④被告LINE-BANK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49至250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陳雅虹 (告訴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11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見陳雅虹於發表文章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Ray Yeh」向陳雅虹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6200元交易球鞋,陳雅虹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11日11時49分許,使用網路銀行匯款6200元至葉原瑞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620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陳雅虹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卷第179至183頁) ③告訴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及交易資料1份(警2卷第185至190頁) ④被告國泰世華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55至257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陳郁涵 (告訴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11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見陳郁涵於留言表示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Ray Yeh」向陳郁涵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6100元交易球鞋,陳郁涵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11日12時12分許,匯款6100元至葉原瑞前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610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陳郁涵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卷第133至135頁) ③告訴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1份(警1卷第137至138頁,偵3卷第145至163頁) ④被告國泰世華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55至257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阮友俊 (告訴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11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見阮友俊於發表文章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Ray Yeh」向阮友俊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6100元交易球鞋,阮友俊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11日16時57分許,匯款6100元至葉原瑞前開連線銀行(LINE-BANK)帳戶。 610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阮友俊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卷第139至141頁) ③告訴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及交易資料2份(警1卷第142至147頁,偵3卷第164至170頁) ④被告LINE-BANK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49至250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鄭宇翔 (告訴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11日14時23分許,在臉書社團內見鄭宇翔於發表文章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Ray Yeh」向鄭宇翔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6800元交易球鞋,鄭宇翔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11日17時38分許,匯款6800元至葉原瑞前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680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鄭宇翔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卷第149至151頁) ③告訴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及交易資料1份(警1卷第152至155頁) ④被告國泰世華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55至257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陳佑倫 (告訴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11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見陳佑倫於發表文章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Ray Yeh」向陳佑倫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6100元交易球鞋,陳佑倫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11日20時50分許,以ATM現金存款6100元至葉原瑞前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610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陳佑倫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卷第157至159頁) ③告訴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及交易資料1份(警1卷第160至163頁,偵3卷第176至183頁) ④被告國泰世華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55至257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黃煜喆 (告訴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11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見黃煜喆於發表文章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Ray Yeh」向黃煜喆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6200元交易球鞋,黃煜喆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11日20時55分許,匯款6200元至葉原瑞前開連線銀行帳戶。 620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黃煜喆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卷第165至167頁) ③告訴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及交易資料1份(警1卷第168至173頁) ④被告LINE-BANK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49至250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項采彤 (被害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11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見項采彤於發表文章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Ray Yeh」向項采彤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6100元交易球鞋,項采彤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11日16時42分許,匯款6100元至前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610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項采彤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卷第233至235頁) ③被害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及交易資料1份(警2卷第237至239頁) ④被告國泰世華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55至257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阮友俊 (被害人) 葉原瑞於110年10月12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內見阮友俊於發表文章欲收購球鞋,便以暱稱「Lee Chan」向阮友俊私訊買賣事宜,雙方談妥以6200元、6100元交易球鞋2雙,阮友俊遂依葉原瑞指示,於110年10月12日8時45分、20時15分許(起訴書記載某時許,應予補充),匯款6200元、6100元至前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起訴書誤載為中信銀行帳戶,應予更正)。 12300元 ①被告葉原瑞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警1卷第3至15頁,偵1卷第15至17頁,警3卷第7至10頁,偵3卷第10至17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阮友俊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卷第241至243頁) ③告訴人提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及交易資料2份(警2卷第245至247頁) ④被告國泰世華帳戶明細資料(警2卷第255至257頁) ⑤被告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3張(警1卷第17至19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99至205頁) 葉原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