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1年度,13號
KSDM,111,重訴,13,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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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何家緯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劉怡孜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謝孟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本院依職
權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家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被告何家緯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 ,認被告涉犯殺人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事實,如未予羈押,顯難確 保本案之審判及執行;復衡以被告所涉犯行之社會危害性重 大,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111 年8 月19日裁定羈押在案。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訊問後坦承殺人犯行,並有 起訴書證據清單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犯罪嫌疑仍 屬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 亡之事實,且佐以重罪常伴高度之逃亡可能,亦有相當理由 足認被告有畏罪逃亡之虞,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1 款、第3 款所定羈押原因仍存在,並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 、危害社會治安之程度重大,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 111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既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 要,則被告及其辯護人所提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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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