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490號
KSDM,111,訴,490,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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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0號
聲請人 即
告 訴 人 國立中山大學

代 表 人 鄭英耀
被 告 楊循涵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郭小如律師
陳宥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110年度偵字第826
6號、110年度偵字第1834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家樂福量販商品提貨券共壹佰捌拾肆張(提出人陳怡秀),准予發還國立中山大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遭被告侵占之家樂福禮券184張 ,經檢察官扣押在案,因該禮券恐有使用期限問題,為維護 聲請人權益,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楊循涵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而屬聲請人所有之家樂福量販商品提貨券184張, 業經聲請人(以人事室主任陳怡秀名義)提出予檢察官扣案 ,有本院111年度院總管字第933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 又本院函詢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是否同意發還,經該署函覆 以:對於發還扣押物一事無意見,但為保存證物即家樂福禮 券之序號,請全數影印附卷後再發還等語,有該署111年11 月15日雄檢信梗111蒞9494字第1119087073號函在卷可參。 再審酌前揭提貨券係聲請人所有及自行提出予檢察官扣押, 應非屬得沒收之物,且被告對此部分提貨券屬聲請人所有, 亦無爭執,則將前揭提貨券影印附卷為證物應即無礙於審理 ,核無留存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發還如主文所示之提貨券 ,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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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