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俊星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俊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並於民國1 07年5月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年11月17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