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永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執聲字第1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永泰因毀損等2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歐永泰因毀損等2罪,經本院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考量被告所犯2罪罪質不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日期 1 毀損 拘役15日 110/08/01 橋頭地院111年度簡字第487號 111/06/23 111/08/26 2 妨害自由 拘役50日 110/11/22 高雄地院111 年度簡字第1521號 111/07/29 11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