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甘童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28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甘童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陳甘童(下稱被告)辯解之 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 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於附件所載之時、地,多次以如 附件所載之言詞辱罵警員,基於同一犯意,在相同地點、密 切接近之時間內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為接續 犯。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公然侮辱罪,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 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警員陳士宏依法執行 職務時,竟口出穢言辱罵警員,藐視警方公權力及執法尊嚴 ,所為實無可取;復審酌被告犯後僅坦承客觀犯行之態度, 而被告酒後無故對護送其返家之警員陳士宏為此犯行,情節 尚非重大,且被告迄今尚未取得警員陳士宏之諒解,致犯罪 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 業、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詳見警詢 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具體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 ,及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楊瀚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8123號
被 告 陳甘童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甘童於民國111年8月20日凌晨2時05分許,因酒醉倒臥在 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前,適員警陳士宏執行巡邏勤 務,獲報到場處理,陳甘童經陳士宏喚醒、起身後,陳士宏 見陳甘童行動不穩,欲徒步護送陳甘童返家,於同日凌晨2 時12分許,2人步行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前路邊時,陳甘 童明知陳士宏身著制服為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公然侮 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址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路旁,對陳士宏辱罵:「你去吃屎」、「你被幹」、「你 去被幹」、「幹你娘機掰」(均臺語)等語,而當場侮辱依 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並足以貶損陳士宏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
二、案經陳士宏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甘童固坦承對告訴人陳士宏有出言:「你去吃屎 」、「你被幹」、「你去被幹」、「幹你娘機掰」(均臺語 )等語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或公然侮辱犯行
,辯稱:我當時狀態是醉倒在路上,完全沒有意識,雖然客 觀上有做這些事情,但主觀上我沒有意識,且員警有無穿著 制服我也不清楚,我不知道員警沒經過我同意尾隨我、陪我 回家,有無法律依據或是不是在執行職務等語。經查,上開 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供述如上,並有員警職務報告2份、密 錄器影像光碟1片、密錄器影像翻拍照片4張及密錄器影像對 話譯文、鼎金派出所勤務分配表、員警外出領用槍枝、無線 電登記簿各1份等在卷可憑,復經勘驗事發當時之密錄器影 像畫面,可見被告在員警向其要求出示身分證及詢問居住地 址時,均能配合且對答如流,此有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參, 被告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要難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刑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侮辱公務員罪。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楊瀚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