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873號
KSDM,111,簡,2873,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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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怡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1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一)第2至3行 補充為「...附表一所列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5,4 15元)」,犯罪事實欄一、(二)第1至2行補充為「...附 表二所列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19,550元)」,另補充不採 被告乙○○(下稱被告)辯解之理由如後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至被告辯稱:伊患有憂鬱症,案發時是無意識狀況下所為云 云。按刑法第19條關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責任能力 之規定,係採混合生理學及心理學之立法體例,區分其生( 病)理原因與心理結果二者而為綜合判斷。在生(病)理原 因部分,以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上可依 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在心理結果部分,則以行為人之 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辨識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控制能力),由法官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是否屬不能 、欠缺或顯著減低為斷。縱經醫師鑑定為生(病)理上之精 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但其行為時之心理結果,無論辨 識能力、控制能力並無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形時,即 應負完全之責任,自無同條第1項不罰或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 之適用。是行為人是否有足以影響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之精 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生理原因,因事涉醫療專業,必要 時固得委諸於醫學專家之鑑定,然該等生理原因之存在,是 否已致使行為人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有不能、欠缺或顯著減 低等情形,應以其犯罪行為時之狀態定之,由法院本其調查 證據結果,綜合行為人行為時各種主、客觀情形加以判斷( 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固 據被告以前詞置辯,且提出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未



明示型情緒疾病),但未提及有何抵抗無法偷竊衝動(竊盜 〈偷竊〉癖)情事,次觀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時間 ,分別進入寶雅文信店後,除有搜尋商品之行為外,更將所 竊得之商品放入預先準備之購物袋內,藏放完畢後始離開現 場等情,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查,可知被告行 為當時均知悉所拿取之物,屬他人所有,並知悉於未經店員 同意,亦未結帳,逕自取走商品係法所不許之行為,為避免 遭人發覺,方會以上開隱匿之方式為之,且被告於警詢供稱 此舉為竊盜違法犯行,事發後數日針對案發詳情猶能清楚記 憶且陳述無礙,足見其對日常生活能力及現實環境認知程度 核與常人無明顯差異,亦確知本件犯行當為法律所非難,主 觀顯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客觀上亦堪信無刑 法第19條第1、2 項所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 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或顯著減低)之情 形,而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被告前揭抗辯實無足採,併此敘 明。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 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違犯同本案罪 名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竟仍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猶再犯本案,益徵其藐視保 護人民財產法益之規範甚明;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部分犯行 ,及部分竊得之物(百齡歐樂B電動牙刷1支),業經返還告 訴代理人丙○○,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下同 )3萬元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在卷可稽(見偵 卷第31頁、第101頁),堪認其尚具悔意,犯罪所生危害復 已稍減,兼衡被告各次犯行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竊物品種 類及價值、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 (見偵卷第6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斟酌本件被告2次犯 行之罪質及手段相同、犯罪時間間隔未久及多數犯罪責任遞 減原則,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
五、至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一)至(二)分別竊得之物 品,固均屬其犯罪所得,惟其中百齡歐樂B電動牙刷1支,業 經警方查扣並交由告訴人領回,另剩餘之物雖未扣案,然被 告事後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以3萬元對告訴人為賠償, 已如前述,因此可認被告實際上已未保有犯罪所得,參酌刑 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之意旨,本院就此即不再宣告沒收 及追徵,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1812號
  被   告 乙○○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 犯行:
(一)於民國111年3月19日12時4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 寶雅文信店,徒手竊取店內商品架上之附表一所列商品,得 手後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二)於111年4月2日19時24分許,在前址店家,徒手竊取店內商 品架上之附表二所列商品,得手後旋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小客貨車離去。
(三)嗣經該店人員丙○○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 查獲,並扣得「百齡歐樂B電動牙刷」1支,而悉上情(扣案 物已發還與丙○○)。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乙○○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丙○○之證述。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案物照片。
(四)商品標籤清單3張。
(五)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
(五)監視錄影光碟1片。
(六)監視器擷取畫面5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 上開2次竊盜犯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另被告因竊盜犯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如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請審酌被 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且被告患有重度憂鬱 症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甲○○附表一: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善存成人立體醫用口罩25入-宇治抹茶 1件 2 中衛醫療兒童口罩5入-月河晨曦 3件 3 樂品3D立體醫療成人口罩4入-酷炫黑 10件 4 歐樂B 3D電動牙刷PRO3-白色 1支 5 Hello Kitty急凍冰爆包50g5入 2件 6 Tom & Jerry急凍冰爆包130g*3入 3件 7 有田海苔小卷80g 1件 8 B.DUCK購物收納袋-星星藍60*43*20cm 1件 9 龜田米果147.6g-咖哩 1件 10 CROWN皇冠鮮奶油鬆餅142g 1件 11 品客洋芋片110g-原味 1件 12 Ogam韓國蜜糖米香餅110g 1件 13 韓國襪俏皮愛心豹紋中筒襪-薑黃底 3雙 14 韓國襪俏皮愛心豹紋中筒襪-米黃底 2雙 15 韓國襪俏皮愛心豹紋中筒襪-咖啡底 3雙 16 韓國襪俏皮愛心豹紋中筒襪-黑底 1雙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英士CT-200丸筆 12色入 1件 2 英士CT-200丸筆 16色入 1件 3 百樂超級果汁筆0.4 粉彩6色組 3件 4 百樂超級果汁筆0.4 亮彩6色組 3件 5 寶可夢筆套公仔 11件 6 探尋之地手帳素材包-霧森 2件 7 探尋之地手帳素材包-綻放 2件 8 手杖貼紙包-林間蘑菇 2件 9 探尋之地手帳素材包-洋流 2件 10 落日與期素材包-風嶼 2件 11 落日與期素材包-迷霧 2件 12 落日與期素材包-玫瑰 2件 13 時過經年素材紙-舊夢童話 2件 14 時過經年素材紙-環球巡禮 2件 15 E-books P1兒童數位相機-藍 2件 16 E-books P1兒童數位相機-粉 1件 17 E-books V11藍牙防水高階鋁合金手錶 1件 18 行李桿專用手提包-黑 1件 19 迪士尼櫻花系列筆記本-小飛象 1件 20 迪士尼櫻花系列筆記本-維尼小豬 1件 21 迪士尼櫻花系列筆記本-維尼朋友 1件 22 dejavu 震撼耀眼濃密睫毛膏8.0g 黑色 1件 23 dejavu 睫采分明立體睫毛膏 黑色 1件 24 dejavu 放肆驚艷纖長睫毛膏7.2g 黑色 1件 25 dejavu 就是不暈柔霜眼膠筆-純亮棕 1件 26 dejavu 就是不暈持久柔霜眼膠筆真實黑 1件 27 dejavu 就是不暈持久柔霜眼膠筆自然棕 1件 28 dejavu 就是不暈持久極細眼線液-黑 1件 29 dejavu 就是不暈持久極細眼線液-黑棕 1件 30 CAROME自然濃密睫毛膏6ml-棕 3件 31 CAROME自然纖長睫毛膏6ml-黑 2件 32 NAF1+1防水持久旋轉眼線膠筆-深夜極黑 1件 33 舒利渼人工皮傷口隱形貼12入-20x65mm 2件 34 舒利渼人工皮傷口隱形貼24入-15mm 1件 35 Band-Aid水凝膠防水透氣繃10入一般型 2件 36 LuminaA22全方位球型粉底刷附鏡 1件 37 貝印足部指甲刀 1件 38 貝印和風KT指甲剪S花櫻/粉色 3件 39 貝印和風KT指甲剪S椿/紅色 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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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