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872號
KSDM,111,簡,2872,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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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几仁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1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几仁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相機包壹只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6行補充為「而侵占入 己,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 」,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柯几仁(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 離本人持有物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偶見他人之 相機包(含相機鏡頭1個、充電線1組、無線閃光燈1個)1只 遺落在高雄市○○區○○○○0號之小鯨魚平台上,非但未返還告 訴人鄭寓介或交予警察機關處理,反將之侵占入己,因而增 加告訴人尋回失物之困難度,損害他人權益,行為應予非難 ;惟念被告所侵占之財物,除相機包外,其餘均已發還並由 告訴人領回,有扣押物具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警卷第25頁參 照)堪認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之犯案動機、犯 案情節、手段、侵占之財物價值高低,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暨其於警詢自承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如警詢筆 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及其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以1,000元折算一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四、被告於本案所得之相機包1只,未扣案,為其犯罪所得,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相機包內之相機鏡頭1個、充電線1組、無線閃光燈1個 ,均經扣案而發還並由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是此部分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吳聆嘉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仟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1191號
  被   告 柯几仁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几仁於民國111年4月25日18時4分許,在高雄市○○區○○○○0 號之小鯨魚平台,見鄭寓介所有之價值新臺幣(下同)2,00 0元相機包1個,包內有相機鏡頭1個、充電線1組、無線閃光 燈1個(下合稱前揭物品),遺忘於前開平台上,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品之犯意,徒手將 前揭物品攜離前開平台,而侵占入己。嗣鄭寓介發現前揭物 品遺失,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鄭寓介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几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鄭寓介、證人即被告岳母蔣瑞珍於警詢 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筆錄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具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監視器 錄影畫面截圖5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 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嫌。至被告侵占所得之上開相機包1個,未扣案,為被告犯



罪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另上開相機鏡頭1個、充電線1組、無線 閃光燈1個均已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領回,此有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物具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爰不聲 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吳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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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