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428號
KSDM,111,簡,2428,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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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湘周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緝字第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湘周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普通重型機車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補充更正為「嗣 藍婉瑜於109年1月至2月間向陳湘周要求返還上開機車」,證 據部分「證人即告訴藍婉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更正為 「證人即告訴人藍婉瑜於偵查中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 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 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最高法院41年台非字第57號刑事判 決意旨參照)。審酌被告於108年11月5日向告訴人借用並取 得系爭機車占有之後,依其自述於110年1月間發生車禍時, 已逾相當之時日,而系爭機車既因車禍損壞,衡情即應告知 原車主即告訴人並合理賠償,或將系爭機車主動送修,俟修 復後返還予告訴人,始符一般常情及經驗法則,乃被告竟未 此為,反於車禍發生機車損壞後,將之任意棄置於路邊而不 加聞問,顯已將自己立於所有人之地位而任意處分系爭機車 ,足證其主觀上已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甚為灼然,揆 諸上開實務見解,被告自應成立侵占罪無疑。是核被告陳湘 周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向告訴人借用並取得系爭 機車占有後,為貪圖不法利益,絲毫不顧念告訴人出借機車 供其使用之情誼,竟將機車侵占入己,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 之損失,其所為實非可取,應予非難。復衡酌被告犯後仍一 味否認犯行、飾詞矯辯,卻仍未積極與告訴人聯絡以歸還車 輛或協議賠償;併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侵占財 物種類暨價值(系爭機車為107年6月出廠,廠牌為睿能【go goro】,參偵卷第93頁),暨其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



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未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核屬被告 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330號
  被   告 陳湘周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湘周藍婉瑜原為同事關係,陳湘周於民國108年11月5日1 7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二路與南華路口附近,向藍婉 瑜人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作為代步工具之 用。嗣藍婉瑜於109年2月間向陳湘周要求返還上開機車,陳湘 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拒不返還上 開車輛予藍婉瑜,而侵占入己。經藍婉瑜報警處理,因而查悉



上情。
二、案經藍婉瑜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湘周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藍婉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二、核被告陳湘周所為,係犯刑法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檢 察 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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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