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311號
KSDM,111,簡,2311,202211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3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曹育慎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曹育慎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 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 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 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而役齡男子嗣後於徵兵檢 查無故不到,實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 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必然結果,而屬其犯罪狀態之繼 續,不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併予敘明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兵役係身為中華 民國國民暨役齡男子應盡之義務,於核准出境後,屆期竟滯 留國外不歸,而未如期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經兵役行政單位 催告後仍置之不理,迄今仍無返國服役之意願,不僅妨害國 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 之公平性,更損及我國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迄今仍未返國且短期內亦難期 待其回臺服役之情況,復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 況(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見偵字卷第61頁)、如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3641號
  被   告 曹育慎(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曹育慎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明知其係滿18歲之役齡男 子,依法應受徵兵處理,其於101年9月23日經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現改名為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出境至國外就讀碩 士。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第2款、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曹育慎在海外就讀碩士班之最高年 齡為27歲。詎其竟圖避免徵兵處理,於核准出境後,屆期未 歸,經高雄市三民區公所於110年4月8日合法送達高市○區○○ ○00000000000號函文至高雄市○○區○○路000○00號12樓戶籍地 址,並囑託外交部將上開函文寄送至曹育慎位於美國住處( 3600 Hathaway Ave 2pt 553 Long Beach CA 90815 U.S.A ),通知曹育慎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嗣因上開函文無法送達 前揭美國住處,高雄市三民區公所乃於110年10月13日以高 市○區○○○00000000000號公告催告曹育慎於3個月內返國接受 徵兵處理並經公示送達,期滿後,曹育慎仍未返國。高雄市 三民區公所遂於111年4月1日合法送達高市○區○○○000000000 號徵兵檢查通知書至上開戶籍地址,通知曹育慎於111年4月



19日8時10分許至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接受徵兵檢查, 且於111年4月7日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公告上開徵兵 檢查通知書並經公示送達,惟曹育慎屆期仍未返國接受徵兵 處理。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證人曹立乾於偵查中之陳述 證明被告現在美國工作,已數年未返國 2 高雄市三民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役男出國申請書、移民署役男入出境資料即時查詢、高雄市三民區公所110年4月6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00000000000號函、110年8月9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駐洛杉磯辦事處函、高雄市三民區公所送達證書、高雄市三民區公所110年10月13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公告、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高雄市三民區公所111年4月7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公告、徵兵檢查醫院名冊、戶籍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曹育慎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 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詹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