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璩妍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13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璩妍芸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璩妍芸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及文字,分別係法商路 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 於如附表一所示指定使用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且現仍在商標 專用期間,非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 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 、陳列、輸出或輸入。詎其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 權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間某日起,在高雄市○○區○○ 路000號3樓住處,以網際網路設備連線至蝦皮拍賣網站,再 以其申請之帳號「cocogirl888」刊登販賣附表一所示仿冒 商標商品之訊息而陳列之,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嗣經警於 同年8月19日以新臺幣(下同)200元(含運費60元)下標購 得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口罩20件,經送鑑定後,確認為仿冒 商標商品,並於同年11月24日10時50分許,前往上開住處執 行搜索,當場查獲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璩妍芸坦承不諱(見警卷第5至17 頁、偵卷第45至46頁),並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蝦皮拍賣網站刊登仿冒商標商品擷圖、訂單流 程擷圖、會員申登資料、取貨明細、蒐證照片、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見警卷 第51至59、63至65、69至81、91、97至109、127、149至163 、167至169、185至193、201至203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查本件係員警基於查緝犯罪之目的,佯裝買家向被告購買如 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仿冒LV口罩20件,實際上欠缺購買之真 意而無與被告達成買賣之意思表示合致,是被告之販賣行為 僅屬未遂,惟商標法未對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立 法處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 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 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此等商 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110年4月間某日起 至同年11月24日為警查獲時止,陸續在蝦皮拍賣網站陳列如 附表一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在 密接之時間、地點實施上揭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 數陳列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以同一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 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法益,係以 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賺取利益,使用網路 平台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 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且混淆 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影響國際著名大廠商標權人正 牌商品的信譽與利益,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有礙公平交易 秩序,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足 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在 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罪手段與情節,及被告自陳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 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
㈡員警基於蒐證之目的,喬裝買家向被告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所 示之仿冒LV口罩20件而支付之200元(含運費60元),因本 案被告僅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而非成立 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罪,業如前述,則此部分之 款項尚難認定係被告陳列仿冒品行為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
㈢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非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詳後述)
,亦非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 或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
六、至聲請意旨另認被告就陳列附表三所示商品之行為亦該當商 標法第97條後段之罪,惟按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 服務,取得商標權,商標法第3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 固有在蝦皮拍賣網站陳列該等商品之行為,然附表三所示商 標圖樣之註冊審定號所載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範圍並未包 含「口罩」;至附表三之商標權人雖認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 查詢之「2802運動用具」內中的「運動用護面罩」可涵蓋「 口罩」,但觀「2802運動用具」類所載之內容為:「手球; 排球;籃球;棒球;羽毛球;桌球;桌球桌;撞球;網球; 足球;壘球;曲棍球;保齡球;橄欖球;躲避球;高爾夫球 ;功夫球;球網;籃球架;球拍;球拍框;羽球拍;桌球拍 ;網球拍;桌球發球機;桌球拍橡皮墊;球棒;球門;撞球 桿;撞球桿頭;撞球記分板;撞球檯墊;撞球桿用防滑塊; 曲棍球桿;高爾夫球桿;高爾夫球座;高爾夫球桿頭;高爾 夫球桿頭套;高爾夫球桿握把膠套;高爾夫球練習用發球機 ;球拍套;球桿架;網球柱;排球柱;撞球檯;保齡球瓶; 網球發球機;棒球手套;拳擊手套;壘球手套;溜冰鞋;輪 式溜冰鞋;直排輪鞋;冰上曲棍球鞋;輪式曲棍球鞋;冰刀 鞋;運動用雪橇;比賽用連橇;俯式雪橇;滑雪板;滑雪板 底部被覆物;滑雪板用海豹皮;滑雪板邊刃;滑雪板鞋靴固 定器;滑雪杖;滑雪板之鞋尖勒具;滑雪板之鞋跟勒具;滑 雪勒緊具之抗摩擦板;跳箱;鞍馬;吊環;跳板;運動用鐵 餅;標槍;壘包;本壘板;投手板;單槓;平衡木;起跑板 ;高低欄;鐵餅架;標槍架;鉛球架;接力棒;舉重桿;舉 重椅;拳擊球;拳擊台;跳躍板;拉力器;握力器;擴胸器 ;跳高橫欄;舉重圓盤;網調整器;運動用護膝;運動用護 腕;運動用護胸;運動用護手;運動用護肘;運動用護脛; 運動用護腰;運動用護襠;彈簧跳床;蹦床;衝浪板;趴板 ;風浪板;風浪板桅杆;風浪板用安全帶;衝浪獨木舟;滑 翔翼;啞鈴;跑道劃線器;撐竿跳支柱;撐杆跳用撐杆;仰 臥起坐椅;負重運動器;劍術用護面罩;拳擊用速度袋;拳 擊訓練用吊袋;足踏健康板;健身腳踏車座墊;固定健身腳 踏車;固定健身腳踏車用軸架;跑步機;舉重訓練器;重量 訓練器具;運動用機械器材;腹肌臂力訓練器;倒懸訓練器 ;弓箭用弦;射箭運動用弓;射箭運動用具;弓之瞄準孔; 弓之張弦器;標靶;果嶺高爾夫球位置標誌器;撞球用三角 框;載重背心;綁足踝負重包;球拍線;球拍用羊腸線;高 爾夫球具袋;高爾夫球袋吊牌;運動用具袋;揮桿練習器;
高爾夫球練習墊;運動用球;滾球用球;球拍框用護膠條; 棒球練習用投球機;投球機;肌肉鍛鍊器具;球棒加重環; 室內滑雪機;球類練習機;運動用手套;釣魚用手套;軍訓 教育用假刺槍;儀隊用木槍;球拍握把帶;滑水板;滑板; 打擊手套;運動用球的球膽;連橇;健身器;健身器材;健 身訓練器;保齡球器材;記分板;登山用安全帶;上升器( 登山設備);板球袋;運動用護面罩;劍術手套;高爾夫球 手套;帶輪高爾夫球具袋;不帶輪高爾夫球具袋;體操器具 ;運動用網;運動用攀爬網架;飛行傘;運動服之防護塞墊 ;網球網;呼拉圈;衝浪板皮帶;高爾夫球用草皮修補器; 比賽用球針;運動用具;體育用具;雪地行走用鞋;運動員 用松香;舉重運動腰帶;舉重腰帶;滑雪板專用袋;衝浪板 專用袋;巧固球;劍術用護手;運動用彈弓;運動用偽裝掩 蔽物;男性運動員下部護具;球類打氣筒;球類打氣用器具 ;比賽用球類專用打氣筒;泥製飛靶;泥製飛靶發射機;飛 靶發射機;電子靶;瑜珈吊床;高爾夫球具袋手推車;槳板 ;魚叉槍(運動用品);韻律體操彩帶;健身踏板;運動塑 腰帶;輪式滑雪板;輪式滑雪板用滑雪杖;運動用牽引風箏 ;衝浪風箏;滑雪風箏;運動用標示錐;結合感測器之健身 運動環;黏貼式肌肉電刺激腹部健身帶;運動用肌肉電刺激 緊身衣」,足認此「運動用護面罩」應係指從事運動時,配 戴以避免臉部受傷之面罩,與扣案之口罩顯屬不同商品,故 難謂被告此部分所為屬侵害商標權之行為,故無從以商標法 第97條後段之罪相繩,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前開論罪部 分有接續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八、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 備註 1 00000000 120年6月30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衛生口罩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2 00000000 118年5月31日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衛生口罩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3 00000000 120年9月30日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衛生口罩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 4 00000000 116年12月15日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衛生口罩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侵害之商標權 1 仿冒LV口罩 1460件(含蒐證取得20件) 附表一編號1 2 仿冒Dior口罩 560件 附表一編號2 3 仿冒Hello kitty口罩 15件 附表一編號3 4 仿冒HERMES口罩 90件 附表一編號4 附表三:
編號 商品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備註 1 仿冒ADIDAS口罩 480件(含蒐證取得20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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