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仁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66
號、111年度偵字第2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仁翔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