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1年度,423號
KSDM,111,審金訴,423,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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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23號
第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君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1
96號、第19197號、第19198號、第19199號、第19200號、第1920
1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2765號、第15802號)及追加
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266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君豪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手機壹支沒收。
事 實
一、廖君豪於民國110年6月中旬某日,加入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那尼」、「天對」等成年人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 所得之車手工作,並與該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以掩飾及隱匿詐 欺所得去向與所在之犯意聯絡,推由集團內不詳成員於附表 編號1至22所示時間,以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方式,向附表各 該編號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吳驊庭等人分別陷於錯誤,而 於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帳戶, 再由廖君豪依「那尼」指示,於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時間、地 點持提款卡領取各該款項後,將所提領款項交付予集團內其 他成員,再由該成員層層上繳轉交,藉此創造資金軌跡之斷 點,而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與所 在,廖君豪則獲得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4,942元之報酬。 嗣因吳驊庭等人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方循線追查,並 於110年7月12日16時許扣得廖君豪所有供其與集團成員聯繫 上開犯行所用之IPHONE廠牌手機(下稱本案手機)1支,始 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驊庭、高佳成胡鈞雯、劉廷文、蔡智豪周美君宋承智陳思妤傅柏維張佳宇周家卉陳家蓁、劉立



婷、郭淑芬張鳴秦陳宏憲、楊上賦告訴,以及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鼓山分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廖君豪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 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又因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2項之規定,本案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限制 ,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見警一卷第3至15頁,警二卷第1至7頁,警三卷第31至49 頁,警四卷第11至17頁,警五卷第3至8頁,警六卷第3至5頁 ,警八卷第3至9頁,偵二卷第8至10頁背面、第48至49頁,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2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23、343 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吳驊庭、高佳成胡鈞雯、劉廷文 、蔡智豪周美君宋承智陳思妤傅柏維張佳宇、周 家卉、郭淑芬劉立婷陳家蓁張鳴秦陳宏憲、楊上賦 於警詢時;證人即被害人林孟葦周家慶、李芷萓、何韻如 、謝資闐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警一卷第41至44、57至61頁 ,警二卷第15至16頁,警三卷第219至223、299至301、321 至325、352至362、385至388、403至407、433至435、485至 486、505至509、531至541、727至731、773至775、805至80 7、815至820、835至839頁,警四卷第35至37頁,警八卷第3 1至37頁,偵二卷第14至15頁),且有告訴人吳驊庭所提出 網銀轉帳交易明細、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10年6月28日新莊仔郵局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告訴人高佳 成所提出網銀轉帳交易明細、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110年6月28日凹仔底郵局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告 訴人胡鈞雯所提出網銀轉帳交易明細、110年6月29日林華郵 局提款機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110年6月29日高雄銀行三多 分行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告訴人劉廷文所提出網銀轉帳交 易明細、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0年6月29日 青雅門市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被害人林孟葦所提出網銀轉 帳交易明細、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0年7 月2日全家便利商店龍勝門市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被害人 周家慶所提出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臉書網頁及LINE對話紀錄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0年7月2日統一便



利商店神農門市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告訴人蔡智豪所提出 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周美君所提出轉帳交易明細、被害人 李芷萓所提出轉帳交易明細、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110年7月3日正言郵局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告訴人 宋承智所提出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被害人何韻如所提出網銀 轉帳交易明細及存摺內頁影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110年7月3日全家便利商店福山店監視器畫面擷取 照片、告訴人陳思妤所提出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傅柏 維所提出網銀轉帳交易明細、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110年7月4日彰化銀行苓雅分行監視器畫面擷取照 片、告訴人張佳宇所提出轉帳交易明細、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0年7月7日統一超商中仁門市監視器 畫面擷取照片、告訴人周家卉所提出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告 訴人郭淑芬所提出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劉立婷所提出 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陳家蓁所提出網銀轉帳交易明細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0年7月10日國泰世 華銀行四維分行提款機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110年7月10日 統一超商中仁門市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10年7月11日統一超商立文店監視器畫面 擷取照片、110年7月11日全家超商文信店監視器畫面擷取照 片、110年7月11日統一超商文信店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告 訴人陳宏憲所提出網銀轉帳畫面及通話紀錄、110年6月28日 彰化銀行博愛分行提款機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告訴人楊上 賦所提出網銀轉帳畫面及通話紀錄擷圖、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0年6月28日聯邦銀行北高雄分行提款 機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扣押筆 錄等件在卷可參(見警一卷第21、25至30、36至38、47至48 頁,警二卷第8、18至19頁,警三卷第55至59、63至65、69 至89、93至107、125至147、153至155、241、313至317、33 7、375、399、422、447、493至499、517、563、743、781 至785、809、827、851頁,警四卷第19至23、31、39頁,警 六卷第7頁,警八卷第11至13、17至23、29、41至45頁,偵 一卷第69頁,偵二卷第17頁背面至第20頁、第22至24頁背面 ,偵三卷第177至178頁,偵四卷第41至47頁),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從而,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被告與事實欄所示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檢察官聲請移送併辦部 分(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2765號、 第15802號),與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23號案件經起訴 如附表編號1、14部分,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 審理,附此敘明。
㈡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編號1、3、4、8、10、13、15 、19、21、22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多次匯 款至各該編號所示帳戶內,以及被告多次領取如附表編號1 至5、7、8、10至13、15、17至19、21至22所示之人所匯款 項,乃各基於取得同一被害人所交付被騙款項之單一目的, 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分別侵害同一法益,所為各 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 開,是在刑法評價上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認係接續犯之實質一罪 。
㈢又被告本案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本案所犯22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被 害人不同,核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檢察官追加起訴書固記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 08年度交簡字第30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 9月19日執行完畢,為累犯等語,然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 之事實及其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如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 反應力薄弱等節),未具體指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 外之相關證明方法,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 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無庸就此部分依職權調查並為 相關之認定,亦無庸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且 被告此部分前科素行僅須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 予以審酌即可,附此敘明。
 ㈤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 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就其本案所為洗錢犯行於本 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是其就所犯前開一般洗錢罪部分,有 上開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又被告前述犯行雖均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然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此想像 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量刑時仍將併予審酌(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 物,竟參與詐欺集團行騙,擔任領款車手工作,使詐欺集團 成員得以順利獲得贓款,共同侵害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



益,法紀觀念偏差,助長詐欺犯罪歪風,犯後亦未能填補各 該被害人之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並自白參與洗錢犯行,且所參與者係依指示收取詐 騙所得之次要角色,其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相較於主要之 籌劃者、主事者,顯然輕重有別;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 陳之教育程度及生活經濟狀況(詳見本院卷第359頁)、素 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 手段、對於法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 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復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 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被告本案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 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 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暨多數犯罪責任 遞減原則等情狀綜合判斷,就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查被告於110年6月28日【即附表編號1、2、21、22部分】提 領詐欺所得後,可獲得之報酬共計1萬6,000元,其餘部分【 即附表編號3至20部分】報酬以所提領款項的1%來計算報酬 一情,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323頁 ),故被告為本案犯行之報酬總計2萬4,942元(計算式:1 萬6,000【即附表編號1、2、21、22部分之報酬】+89萬4,22 9【即附表編號3至20所示被告所提領且與被害人受騙款項相 關部分之總金額(若被害人受騙金額低於被告所提領金額者 ,以被害人受騙金額計算)】×1%=2萬4,942),核屬其犯罪 所得,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各該被害人,自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主文第二項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㈡另扣案之本案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一節,業經其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25頁)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但條文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當以屬於(按指實際 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查卷內 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就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受騙財物有何 最終管領、處分之權限,則揆諸上開說明,本案如附表所示 各該被害人受騙財物部分,無從依上開規定於本案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尤彥傑、鄭舒倪移送併辦,檢察官尤彥傑追加起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民國)、方式及匯款時間、金額 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 主文 1 告訴人 吳驊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8日17時21分許,假裝成網購商店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吳驊庭,向其佯稱:有錯誤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訂單等語,致吳驊庭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28日17時57分、18時3分、7分許,匯款4萬9,930元、3萬1,031元、4,507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君豪於110年6月28日18時21分至2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新莊仔郵局提領6萬元、2萬5,000元。 廖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告訴人 高佳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8日17時許,假裝成網購商店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高佳成,向其佯稱:因訂單多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訂單等語,致高佳成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28日18時54分許,匯款15萬8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君豪於110年6月28日19時14分、15分、16分許,在高雄市鼓山區文信路327號凹仔底郵局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廖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告訴人 胡鈞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9日15時58分稍前某時許,假裝成胡鈞雯之友人鄭博文在臉書發文佯稱其友人欲出售手機(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知悉詐欺集團成員有使用在網路上散布不實訊息之詐欺手法,下同),致胡鈞雯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29日15時58分、16時18分、45分許,匯款2萬元、2萬元、3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君豪於110年6月29日16時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林華郵局提領2萬元,再於同日16時35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銀行三多分行提領2萬元(未提領左列第3筆3萬元之匯款)。 廖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告訴人 劉廷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9日18時41分許,假裝成網購商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劉廷文,向其佯稱:因員工設定錯誤而多訂商品,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劉廷文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29日19時16分、19分、23分許,匯款4萬9,130元、4萬9,985元、2萬103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君豪於110年6月29日19時43分、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青雅門市提領10萬元、1萬9,000元。 廖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被害人 林孟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日17時許,假裝成網購商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林孟葦,向其佯稱:因員工設定錯誤而重複訂商品,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以解除等語,致林孟葦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2日17時38分許,匯款2萬9,15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君豪於110年7月2日17時43分、4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龍勝門市提領2萬元、9,000元。 廖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被害人 周家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日20時8分許,假裝成周家慶之友人李奕儒在臉書發文佯稱其友人欲出售手機,致周家慶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2日20時26分許,匯款1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君豪於110年7月2日20時3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神農門市提領1萬元。 廖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告訴人 蔡智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日18時許,假裝成網購商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蔡智豪,向其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其帳戶將變成支付帳戶,需依指示匯款以解除等語,致蔡智豪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3日20時36分許,匯款2萬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君豪於110年7月3日21時14分、1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正言郵局提領6萬元、2萬9,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萬9,000元,應予更正)。 廖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告訴人 周美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日20時5分許,假裝成銀行人員致電周美君,向其佯稱:因遭駭客入侵致其信用卡多刷金額,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以解除等語,致周美君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3日21時7分、10分許,匯款2萬9,191元、2萬9,987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另於110年7月3日21時33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提款情形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廖君豪所領款項包含周美君何韻如宋承智遭騙款項)。 9 被害人 李芷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日20時21分許,假裝成網購商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李芷萓,向其佯稱:因人員疏失將其誤設為批發商,將多扣款項,需依指示操作轉帳等語,致李芷萓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3日21時24分許,匯款2萬9,987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君豪於110年7月3日21時3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正言郵局提領5萬8,000元(其中163元為蔡智豪周美君受騙款項,2萬9,987元為李芷萓遭騙之款項)。 廖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被害人 何韻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日20時12分許,假裝成網購商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何韻如,向其佯稱:因其將訂單700元誤設為1萬元,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以解除等語,致何韻如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3日21時33分、22時1分許,匯款2萬9,987元、6,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日21時5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將不明資金2萬6,985元存入何韻如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騙何韻如轉匯2萬7,123元轉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而損失151元(含手續費)。 廖君豪於110年7月3日21時55分至22時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福山店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6,000元(廖君豪所領款項包含周美君何韻如宋承智遭騙款項)。 廖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告訴人 宋承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日20時26分許,假裝成網購商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宋承智,向其佯稱:因網路系統異常,將其設定為高級會員將多扣款項,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以解除等語,致宋承智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3日21時22分許,匯款2萬7,998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告訴人 陳思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4日17時許,假裝成書局客服人員及郵局人員致電陳思妤,向其佯稱:有一筆金額約2萬元之書本交易紀錄,需依指示匯款以取消交易等語,致陳思妤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4日18時26分許匯款5萬6,501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君豪於110年7月4日18時37分至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彰化銀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6,000元。 廖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告訴人 傅柏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4日16時39分許,假裝成書局客服人員及郵局人員致電傅柏維,向其佯稱:因人員疏失誤將其設定為高級會員,將多扣款項,需依指示操作轉帳以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傅柏維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4日18時31分、33分、40分許,匯款2萬9,989元、2萬9,989元、2萬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告訴人 張佳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7日18時16分許,假裝成網購商店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張佳宇,向其佯稱:因設定錯誤將其升級為高級會員,將多繳費用,需依指示轉帳以取消等語,致張佳宇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7日18時59分,存款1萬8,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君豪於110年7月7日19時5分,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中仁店提款機提領1萬9,000元。 廖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告訴人 周家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0日14時45分許,假裝成商店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致電周家卉,向其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而多訂商品,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等語,致周家卉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10日16時3分、4分許,匯款9萬9,989元、1萬5,993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君豪於110年7月10日16時6分、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國泰世華銀行四維分行提領10萬元、3萬6,000元。 廖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告訴人 陳家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0日14時56分許,假裝成網購商店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致電陳家蓁,向其佯稱:因廠商疏失將多扣款項,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等語,致陳家蓁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10日16時5分許,匯款2萬158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告訴人 劉立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0日15時3分許,假裝成網購商店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致電劉立婷,向其佯稱:因門市誤設其為經銷商將多扣款項,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等語,致劉立婷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10日16時10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君豪於110年7月10日16時23分、2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中仁店提領2萬元、1萬元。 廖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告訴人 郭淑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0日15時40分許,假裝成網購商店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致電郭淑芬,向其佯稱:因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匯款以解除等語,致郭淑芬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10日16時39分許,匯款3萬1,98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君豪於110年7月10日16時41分、4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中仁店提領2萬元、1萬2,000元。 廖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告訴人 張鳴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1日15時40分許,假裝成購物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致電張鳴秦,向其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而誤刷多筆款項,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等語,致張鳴秦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11日19時22分、28分、36分許,匯款2萬9,987元、3萬元、1萬9,98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君豪於110年7月11日19時34分、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立文店提領3萬元、3萬元。再於同日19時50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文信店提領2萬元。 廖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被害人 謝資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1日19時許,假裝成電商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謝資闐,向其佯稱:因人員疏失而錯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轉帳以解除設定等語,致謝資闐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11日20時17分許匯款4萬1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君豪於110年7月11日20時28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文信店提領4萬元。 廖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告訴人 陳宏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8日18時許,假裝成商店客服人員致電陳宏憲,向其佯稱:其累計30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陳宏憲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28日19時3分、6分許,匯款4萬9,988元、1萬5,123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君豪於110年6月28日19時44分、45分、46分、4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博愛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5,000元。 廖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告訴人 楊上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8日17時40分許,假裝成化妝品公司客服人員致電楊上賦,向其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其訂單設定成50筆等語,致楊上賦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28日19時51分、55分許,匯款4萬9,150元、4萬9,16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君豪於110年6月28日20時12分、13分、14分4秒、14分47秒、1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8,000元。 廖君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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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