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898號
KSDM,111,審訴,898,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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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8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進雄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毒偵字第28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簡進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9 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3 7號、第638號為不起訴處分。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上開觀 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 ,於111年7月7日1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住處 內,以將海洛因捲入香菸點燃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1 11年7月12日6時45分,因涉嫌向他人購買毒品,經警持本署 檢察官開立之鑑定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可待 因、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起訴之程序違背規 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 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亦據同法第264條第1項、第3項規定甚明。是所謂「起訴」 ,應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時。故如檢察官起訴前,被告已死 亡,而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 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 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追訴對象已不存在,國家欠缺對 其為實體判決之訴訟要件,檢察官之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 。
三、經查,本案起訴檢察官於111年10月25日偵查終結本案,以 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提起公訴,於111年11月23日繫 屬於本院,有起訴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11月2 22日雄檢信翔111年度毒偵2814字第1119089036號函上之本 院刑事科收文戳為憑。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1年10月23日



死亡之事實,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於本案繫屬 本院前既已死亡,檢察官未及審酌上情而提起公訴,依上開 說明,本案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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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