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7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坤明
住○○市○○區○○路000號(臺南○○○○○○○○六甲辦公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8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古坤明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