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747號
KSDM,111,審訴,747,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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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7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坤明

住○○市○○區○○路000號(臺南○○○○○○○○六甲辦公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8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古坤明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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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