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472號
KSDM,111,單禁沒,472,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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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志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壹點陸肆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志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係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 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停止戒治釋放,並 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8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碎 塊狀檢品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2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1230 03600號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30號卷第71頁)存卷 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 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 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 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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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