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457號
KSDM,111,單禁沒,457,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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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振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玖拾柒顆(合計驗後淨重貳拾捌點貳玖陸公克,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振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 97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案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之物,現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有扣押物品 清單在卷可參(見101年度偵字第18593號卷第23頁),足見 本案聲請之沒收物之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則本院就 本案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四、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移送偵辦後,因其 業於民國109年5月4日死亡,故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5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 案扣得之淺綠色圓形錠97顆,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 成分乙節,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1年5月22日 高縣機字第1010013724號檢驗報告1份存卷可查(報告編號 :00000-000號;見101年度偵字第18593號卷第17頁),足 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 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 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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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