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48號
KSDM,111,單禁沒,348,202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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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家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家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因戒治屆滿6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 治之必要,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 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 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008公克,有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107年12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7049號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見108年度毒偵字第652號卷第31頁)存卷可 參,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 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 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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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