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交簡字,111年度,126號
KSDM,111,原交簡,126,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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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原交簡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世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2319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
理案號:111年度原交簡字第94 號),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再由
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原受理案號:111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8
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曾世豪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曾世豪前於民國9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以96年度玉交簡字第55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復於98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8年度玉交簡字 第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 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原交簡字第130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於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交易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 ,復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原交上易字 第1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10年4月26日徒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 悔改,於111年8月1日15時起,迄同日16時許止,在高雄市大 寮區某工地飲用保力達藥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7時 許,仍基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在 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 7時3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前,因剎車燈閃 爍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有酒味,並於同日17時42分許施以 檢測,得知曾世豪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後,始 發現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曾世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酒精濃度測定值、呼 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



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車籍查詢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三、核被告曾世豪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至關於被告本件犯行應否論以累 犯並加重其刑部分,因聲請意旨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及應加 重其刑之事項並未具體指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外之其他 相關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111年4月27日110年度台上大 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 定,併予指明。本院審酌被告前於96年、98年、104年、108 年間,分別有酒後駕車之犯行經法院予以論罪科刑,且於10 8年所犯部分,所宣告之有期徒刑亦於110年4月間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其竟不知悔 改,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僅經過1年餘,即再度為本件犯行, 可見其仍不知悔改,而其酒後駕車之行為除漠視自己之安危 外,亦罔顧公眾之生命、身體法益,且本件係酒後於午後時 段無照(易處逕註)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此對 用路人之危險性自高於一般行駛於鄉間道路之情形,又其測 得之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9毫克,數值非低,復審酌被 告係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於警詢時自陳從事建築鐵工業暨 所述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伍振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邱柏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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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