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1年度,50號
KSDM,111,侵訴,50,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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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24434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
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丙○○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事 實
一、丙○○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緣足道養生」之副店 長兼推拿師。民國110年9月14日22時許,AV000-A110266(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偕同其男友林○○(真實姓名年 籍詳卷)前往消費,並由A女指定丙○○服務。嗣丙○○於2樓包 廂內以大毛巾覆蓋A女身驅,並為A女推拿。過程中,丙○○見 林○○在旁熟睡,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違反A女之意願, 隔著大毛巾,強行將趴躺中之A女股溝翻開,並以手指隔短 褲及內褲大力按壓A女肛門處,再一手撥開A女之短褲及內褲 ,以另一手觸摸A女之外陰部。A女深感受辱,向丙○○反應其 覺得不舒服,然丙○○僅覆以此種按摩本來就容易讓人誤會, 基本上只有情侶、夫妻會這樣按等語。旋又於A女轉為仰躺 後,接續上開犯意,大力按壓A女之鼠蹊部及大腿根部等隱 私部位,藉此滿足自己之性慾,而對A女為強制猥褻得逞, 前後過程約1小時。嗣因A女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二、案經A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下稱市警局)鳳山分局報 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查本案被告丙○○所犯之罪,其法定刑非死刑、無期徒刑、最 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見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50號卷〈下稱本院卷〉第88頁、第95



頁),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 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 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 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A女(下稱A女)、證人即A女男友林○○分別於警詢 、偵訊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 中和紀念醫院111年3月21日高醫附法字第1100109758號函暨 鑑定報告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市警局鳳山分局偵查 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案發現場 配置圖各1份,以及○○緣足道養生館臉書首頁截圖、110年9 月15日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被告之高雄縣傳統整復 員職業公會之傳統整復員證書2張、被告之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辦理106年度傳統整復推拿產業人才法規教育研習結訓證 書3張、1樓門口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 4張附卷足憑(見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34號卷〈下稱 偵卷〉第13至18頁、第29至49頁、第59至61頁、第99至109頁 、第115至117頁、第141至157頁,偵卷證物袋),足認被告 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猥褻行為,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 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2235號判 決要旨參照)。查被告違反A女意願,接續以手指大力按 壓A女肛門處、鼠蹊部、大腿根部,並觸摸A女之外陰部, 此等動作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性慾,亦滿足被告主觀性 慾,確屬猥褻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強 制猥褻罪。又被告係於密接時間、地點為數個強制猥褻之 行為、侵害均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 ,而論以包括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擔任推拿師多年,曾受相關專業課程之訓練, 自知悉在推拿過程中因長時間觸碰他人身體,更應謹慎自 制,竟未尊重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先以推拿為由觸碰A女 隱私部位,於A女制止後,仍對A女為上開強制猥褻犯行, 使A女因而身心受創,經鑑定患有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 候群,生活及職業功能部分受影響(見偵卷第157頁),



被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又 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並與A女達成和解,賠付新臺幣25萬 元完畢,獲得A女之原諒,此有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 刑事陳報狀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至71頁),足 見被告犯後尚有彌補之意,惡性稍減;兼衡被告犯罪動機 、目的、情節、手段,以及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見本 院卷第9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緩刑之宣告:
  1.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業與A女達成和解,並已如數給 付和解金,再考量A女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意 見(見本院卷第67至71頁),本院審酌上情,信被告經此 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前開對其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宣告緩刑3年。
  2.又本院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致A女性自主 權遭侵害,為免被告誤以為犯後只需以金錢與被害人和解 ,即可獲得法律寬貸,致存有僥倖心理,復使被告能確實 彌補所犯過錯,並建立法治觀念,避免再犯,爰併依刑法 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判決確定 翌日起1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 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 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2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並依刑法 第93條第1項第1、2款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被 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沒收:
  扣案之A女提供鑑定之檢體採樣樣本,均係本案鑑識所用或 採集之證據,並非違禁物或其他應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 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甯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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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