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31號
原 告 葉宇軒
被 告 方澤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方澤源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原告此 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 駁回。至同案被告簡士軒、林裕庭、吳育倫部分,業經本院 判決有罪,該部分則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