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111年度,3號
KSHV,111,建上,3,2022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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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93,22
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
,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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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