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字,111年度,21號
KSHV,111,勞上,21,20221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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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陳思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泓瑋即神美觀美甲美睫時尚沙龍間請求
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111年度
勞上字第2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700,000元。本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6,145元,惟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應徵第三
審裁判費28,71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
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
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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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