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99號上 訴 人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王炳梁律師 陳冠維律師被上訴人 陳韻如 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姜世軒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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