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建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11年度,161號
KSHV,111,上,161,202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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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林碧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麟洛鄉果菜運銷合作社等人間請
求返還建物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
16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
47萬4,6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2,878元,未據繳納,亦未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
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
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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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