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劉章源
陳穎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上 訴 人 劉日出雄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上 訴 人 吳月惠
洪宗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
被上訴人 楊仁麟
楊仁壽
楊仁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溫嘉璤
被上訴人 屏東縣○○鄉○○
法定代理人 呂家萱
訴訟代理人 高木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