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書
上列上訴人因與周昌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
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11號事件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
件第三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5萬元,應徵裁判費110,6
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81條、第466條之
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
,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
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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