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51號上 訴 人 黃聰霖 被上訴人 黃文章 黃文昌 黃建仁 黃建成 黃建霖 黃仁雄 黃秋和 黃基明 黃文賢 黃世芳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李木加 住屏東縣○○鎮○○里○○路0段000號 黃明揚 黃友仁 黃鶴(原名黃嘉成) 黃嘉祥 黃春福 黃春發 黃春來 謝振豐 劉盧恆味 黃文雄 黃文華 黃復榮 洪一修即洪憲治之承受訴訟人 洪懿瑤即洪憲治之承受訴訟人 洪嘉謙即洪憲治之承受訴訟人 洪嘉宛即洪憲治之承受訴訟人 蔡素珍即洪憲治之承受訴訟人 朱容瑩即李翁任之承受訴訟人 李雨濃即李翁任之承受訴訟人 李翌維即李翁任之承受訴訟人 李佳臨即李翁任之承受訴訟人前列黃文章、黃文昌、黃建仁、黃建成、黃建霖、黃仁雄、黃秋和、黃基明、黃文賢、黃世芳、李木加、朱容瑩、李雨濃、李翌維、李佳臨(上4人為李翁任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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