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80號
KSHM,111,聲,1380,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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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袁家麒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袁家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家麒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3年6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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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