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勝威
選任辯護人 張宸浩律師
葉展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
侵訴字第29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669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魏勝威緩刑參年,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公布,同月1 8日生效施行。本案係於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後繫屬本院,並 非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所規定仍適用修正前規定之 案件,故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又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 分一部為之」,而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 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 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因此,如僅對宣告 刑部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 犯罪事實即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 犯罪事實,審認原審之宣告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本案 上訴人即被告於本院已坦供認罪,就上訴意旨及原審所爭執 之事項均不再爭執,僅表示原審判決太重,請求輕判及給予 緩刑等語(本院卷第166頁)。依據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 審判決所宣告之刑是否過重、是否宜宣告緩刑進行審理,至 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先予指明。二、被告上訴意旨:略。被告提起上訴之上訴書狀原上訴意旨否
認犯罪,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則坦供犯罪不諱,並就原 上訴意旨所為指摘及主張均不再爭執,爰不再此贅述。 三、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犯 罪名均如原判決所示(如附件)。原判決就量刑部分說明: 「審酌被告擔任按摩師,竟利用消費者對按摩專業之尊重與 信賴,於按摩過程中對甲○為強制猥褻之犯行,被告所為不 僅造成甲○身心受創,同時使大眾對於接受按摩服務產生危 險疑慮,破壞社會秩序安寧,所為實屬不該,且被告犯後否 認犯行,未與甲○致歉或達成和解,犯後毫無悔意,兼衡被 告自陳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按摩業,月收入約新 臺幣5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身體狀況良好等一切情狀 ,量處有期徒刑1年。」等旨,經核其所定刑度符合法律之 規定並無不當之違誤。
四、上訴論斷之理由:
被告於原審否認犯行,嗣於上訴本院時始承認全部犯行,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之犯後態度固有改變,然本件係經原審審慎 調查,並於判決書詳加論證,被告於原審判決後見事證明確 ,方於上訴二審時改為認罪之陳述,如上級審法院據此率爾 將刑度減輕,顯然有礙司法效能,本院因認原審所量處之刑 核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並不違背,自難以被告提起上 訴後表達認罪之意,即予以改判從輕量刑,是被告上訴意旨 先則否認犯罪,於準備程序時即承認犯罪,而改以量刑過重 為上訴理由,然其指摘原判決之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惟考量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本院上訴後終知坦承犯行, 對所為犯行深自悔悟,且已與甲○於原審民事調解庭達成調 解,賠償金額分3期給付,被告已提前給付完畢,有卷附之 調解筆錄及轉帳紀錄在卷可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表示「本 案過程中我有反省自己很長的時間,經過審判過程已讓我之 後會更加注意這些事情,不會再發生,請鈞院給我一個改過 自新的機會,告訴人一直沒有給我見面的機會,可以讓我跟 他道歉,如果有機會,我希望能夠跟告訴人誠心誠意的道歉 。(提示告訴人即被害人之111年10月28日刑事陳報狀,有 何意見?)我真的沒有機會跟告訴人當面道歉,告訴人不管 是開庭或調解都沒有到,所以才沒有機會當面跟告訴人道歉 ,我是真心誠意要跟告訴人道歉。我是真的知道錯了,也對 告訴人感到很抱歉。」等語,而其辯護人亦稱「因為調解時 ,告訴人堅持不想跟被告見到面,當時還採用隔離的方式為 之,所以並不是被告不願向告訴人道歉。」等語(本院卷第 178-179頁),衡諸性侵害之案件,為保護被害人,確實儘
量讓被害人不與被告見面,而被告在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後, 於本院準備程序即坦承犯罪,未再為無謂之辯解,且將應按 期賠償之金額提前給付完畢,足證其確有悔過之心。至告訴 人甲○陳報本院稱被告除給予金錢並沒有任何表示,也從未 向告訴人道歉,從未有悔意,態度惡劣云云,然甲○自案後 即拒絕與被告見面,被告自無從向甲○表達其歉意,且已由 和解給付賠償金之方式表達歉意及誠意,甲○所為陳述尚有 誤會。經綜合上情,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應 能知所警惕,慎重行事,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犯本 件之罪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惟為確保被告能記取教 訓並建立尊重他人生命、身體之正確法治觀念,依刑法第74 條第2項第5、8款規定,命被告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 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 次,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在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 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 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用啟自新。又若被告於本案緩刑期 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婷潔提起公訴,檢察官呂幸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惠光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侵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呂昀叡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乙○○為址設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足浴之森養生概念 館」(下稱系爭按摩店)按摩師,於民國109年1月13日15時 許,在系爭按摩店2樓為代號AV000-A109049(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下稱甲○)進行按摩時,先主動以和性事相關之話題與 甲○聊天,並在甲○之大腿內側及陰部位置來回按壓進行試探 ,甲○察覺異狀,即向乙○○表示欲將按摩部位更改至頭部, 詎乙○○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不顧甲○之要求,而違反甲○之 意願,持續以雙手按壓甲○之大腿內側及陰部,以此強暴方 式猥褻得逞,嗣乙○○聽聞其他按摩師及客人上樓之聲響始停 手。之後因甲○不堪受辱,於翌日由友人陪同前往警局報案 ,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證人即告訴人甲○、證人何○靜、謝○於偵訊中具結之證述有 證據能力,且可作為本案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 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 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均屬傳 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 、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 、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 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 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 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 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又詰問權係指訴訟 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 述證據真偽之權利,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以刑事 訴訟法第166 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 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 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 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
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 ,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 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 第248 條第1 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 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 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 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原則上屬 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 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 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 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96 年度台上字第4064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1935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被告辯護人以證人甲○、何○靜及謝○於偵查中具 結證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未經對質詰問為 由,主張該等證述均無證據能力,然查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具 結之證述,係以證人身分,經檢察官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 罰後,依法具結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且其等於偵查中之證 述,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 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心理狀況,致妨礙其等自由陳述等顯不 可信之情況下所為,是其等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客觀上並 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辯護人亦未釋明其等於偵查之證述有何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是證人甲○、何○靜、謝○於偵查中 具結證述均應具證據能力,且其等於審判程序時業以證人身 分到庭作證,對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已有保障,揆諸上揭說明 ,故證人甲○、何○靜、謝○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自均得為 證據。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9 條之1 至同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除已論述如前之證 據外,就後述援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被告乙○○、辯護人 及檢察官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同意作為證據【見審侵訴卷第48 頁、院卷第286頁】,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 ,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 ,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規
定,認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另下列其餘認定本案有罪部 分之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 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應具證據能力。至被 告及其辯護人所爭執不具證據能力之證人甲○於警詢及偵查 中未經具結之證述、證人即社工黃富梅及證人即陪同甲○報 案友人劉○君於偵查中之證述,因未經本院援用,爰不予贅 述其證據能力,附此說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為系爭按摩店之按摩師,且於事實欄所載 之時、地為甲○進行按摩,過程中有以手按摩甲○大腿內側之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之犯行,並辯稱:伊為甲○ 按摩過程中,雖有與甲○提及與性事相關之話題,並按摩甲○ 大腿內側,但伊所按摩位置為大腿內側膝蓋上方10公分處, 且未按壓甲○之陰部云云。辯護人則為其辯稱:①被告為甲○ 按摩之初並未拉起門簾,直至其他客人上樓時才拉起門簾, 倘若被告欲對甲○為猥褻之舉動,當應刻意拉起門簾避免遭 他人發現。②又被告為甲○按摩之地點是在系爭按摩店2樓之 開放空間,如甲○遭被告強制猥褻,應可嚇止被告並對外求 救,但甲○於按摩過程中均未曾質疑或制止被告,甚至對外 求助。③再者,依系爭按摩店監視器畫面顯示,甲○在1樓櫃 臺處結帳時,尚與被告聊天將近10分鐘,且面露笑容,過程 中均未向在場職員或客人反應或呼救,甚至同意被告加通訊 軟體LINE之好友,之後未曾以LINE質問被告。④另被告未有 前科,且自102年學習按摩從業迄今服務之客人數量逾百人 ,從未出現爭議。綜上,本案尚乏足以補強甲○指述遭被告 為強制猥褻犯行之證據,應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云云,經查 :
㈠被告為系爭按摩店之按摩師,於109年1月13日15時許,在系 爭按摩店之2樓,為到店消費之甲○進行全身按摩,且按摩過 程中曾與甲○談論和性事相關之話題之事實,業經被告坦承 在卷【見警卷第3頁至第7頁、第15頁至第19頁、偵卷第25頁 至第26頁、院卷第46 頁】,並經證人甲○、證人即系爭按摩 店店長郭宏澧證述明確【見偵卷第67頁至第68頁、院卷第18 1頁至第183頁、第259頁至第260頁、第264頁至第265頁】, 並有系爭按摩店1樓監視器之影片翻拍照片、本院勘驗筆錄 暨截圖在卷可佐【見警卷第37頁至第39頁、第66頁至第70頁 、第73頁至第125頁】,而堪以認定。
㈡①證人甲○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證稱:伊係穿著自己的衣服讓被 告進行按摩,被告先係按摩伊背部再翻到正面,在正面按摩
過程中,突然詢問伊有無自慰過、有無和男友發生性關係, 之後被告就爬到床上,手在大腿內側及陰部位置游移,經伊 制止要求改按壓頭部,但被告仍繼續以手指點狀按壓之方式 按壓伊大腿內側、陰唇及靠近陰蒂部位,過程約莫10幾分鐘 ,直到有其他客人上樓時,被告才慌張地從床上跳下來,再 把隔開按摩床之門簾拉上等語【見偵卷第61頁至第68頁、院 卷第181頁至第185頁、第191頁至第192頁】。②又證人即甲○ 友人何○靜於偵訊及審理時證稱:甲○於109年1月13日晚上以 LINE電話與伊聯繫,支支吾吾地提到當日按摩時,被告先和 她聊起有無和男友發生性關係之性方面話題,之後按摩過程 中被告就按摩她的大腿內側及陰部位置等語【見偵卷第111 頁至第112頁、院卷第206頁至第213頁】,復參以甲○係於10 9年1月14日中午至警局報案乙節,此有性騷擾事件申訴書( 紀錄)附卷可佐【見警卷第17頁至第18頁】,是甲○在向警 方報案,使全案進入司法程序前,即曾向友人何○靜反應遭 受被告性侵害之情形,且所述情節核與其於偵訊及審理中之 證述全然相符,而觀諸甲○所指述遭被告強制猥褻之過程, 描述內容甚為具體,未見任何抽象或誇大情節,又甲○與被 告並無宿怨,此據被告供述在卷【見警卷第21 頁】,並經 甲○證述明確【見院卷第67頁】,故若非甲○曾親身經歷,實 難有編造性侵害情節之能力及必要,即可佐證甲○之上開證 述應屬實在。
㈢①證人何○靜於偵訊及審理時證稱:甲○於109年1月13日晚上以 LINE電話與伊聯繫,跟伊講述遭被告猥褻之過程情緒是哭泣 、有點自責、焦慮,且不知所措;在案發後甲○持續低潮一 陣子,表示想到那件事情就會睡不著,且伊只要提到這件事 情,甲○就會心情低落跟焦慮等語【見偵卷第111頁至第112 頁、院卷第206頁至第213頁】,及證人即甲○之男友謝○於偵 查及審理時證稱:甲○於109年1月14日以LINE電話在跟伊講 述遭被告猥褻之過程中,係很害怕伊聽聞後會生氣,也很責 怪自己,是不是自己有問題,想說是否不應該給男生按摩, 在此之後甲○很容易難過、哭泣,也變得比較敏感一點,有 抗拒肢體接觸之狀況,這是之前沒有發生過的情形等語【見 院卷第214頁至第222頁】,而其等有關證述甲○於案發後之 情緒表現,核與其等與甲○間如附表一、二所示對話紀錄相 符【見院卷第231頁至第253頁】。再參以甲○於109年1月14 日在與友人之LINE群組內,發表其至系爭按摩店被性侵,已 經去報案,但心情一直起伏不定,一旦想起就會哭,且魂不 守舍之訊息,此有甲○與其友人LINE群組對話紀錄附卷可佐 【見偵卷第83頁至第91頁】,是甲○於案發後於友人面前出
現不安、難過之情緒,及抗拒男性肢體接觸之行為,與性侵 害案件受害者常見之反應相互吻合,足堪佐證甲○前揭遭被 告違反其意願觸碰大腿內側及陰部部位之證述,並非憑空杜 撰。
㈣又甲○於偵查中經社工陪同做筆錄時,對於重複案發過程感到 焦慮、害怕,且有哭泣之情形,並表示有許多負面情緒,經 社工評估後,轉介心理諮商協助修復創傷,而於109年4月起 至芯耕圓心理諮商所接受諮商,嗣於諮商過程中出現性侵害 創傷後壓力症候反應,包含侵入反應、壓抑反應及過度警覺 反應,且每當提及遭本案時及被告時,描述內容出現性侵害 獨有之創傷反應「噁心感」乙節,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109年7月23日高市家防性密字第1097 1313000號函暨檢附芯耕圓心理諮商所承辦高雄市兒童青少 年與家庭諮商中心109年7月11日心理諮商報告、高雄市政府 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109年12月11日高市家防 性密字第10972105500號函暨檢附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 暴力急性侵害防治中心相關資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9頁至 第22頁、第49頁至第51頁】。而甲○於本院審理程序作證過 程中,亦有哭泣之情緒反應【見院卷第203頁】。另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 )對甲○進行心理衡鑑,該院函覆內容為:甲○於本案案發後 有創傷事件相關認知及情緒上負面改變、持續逃避與創傷事 件相關之刺激、容易做惡夢、注意力不集中、經查有過度驚 嚇及警覺之情形,甲○之身心狀況應符合創傷後壓力症,此 有凱旋醫院110年6月15日高市凱旋醫院110年6月15日高市凱 醫成字第11070956700號函檢附之鑑定書附卷可佐【見偵卷 第137頁至第165頁】。因此,甲○於案發後罹有創傷後壓力 症,除情緒低潮外,尚有部分症狀為性侵害獨有之創傷反應 ,益證甲○指訴被告有為事實欄所示犯行之證述,信而有徵 。
㈤按所謂猥褻行為,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 亦即在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凡 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 ,均屬之(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23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證人郭宏澧於審理時證稱:在指壓按摩過程中,於翻 到正面進行按摩時,為避免接觸敏感部位,原則上是不會按 摩大腿內側,除非客人有要求,才會例外對該部位進行按摩 ;且如有按摩大腿內側,也是使用手肘、掌根進行按摩,很 少會用到手指等語【見院卷第270頁至第272頁】,惟依前揭 證人甲○之證述,被告不顧甲○制止而以手指點壓方式按壓甲
○大腿內側及陰部,可見被告所為不符合按摩實務及常規, 堪認係故意碰觸甲○之私密部位。再者,證人甲○證述係被告 先開黃腔,被告雖坦承有與甲○談論和性相關之話題【見院 卷第288頁至第289頁】,惟辯稱:伊當時係和甲○聊到伊女 兒、伊到澳洲打工經驗,以及甲○當伴娘的事情,過程中因 提到甲○為青少年輔導話題,伊就開始提到青少年有關性方 面的問題,而開啟有關性的話題,之後甲○主動跟伊聊到很 久沒跟男友發生性關係云云【見院卷第287頁至第289頁】, 然被告與甲○均表示彼此並非熟識【見警卷第8頁、院卷第19 7頁】,衡諸常情,甲○豈可能在自己有男友,又於聊天過程 中得知對方有家庭之狀況下,主動向不熟之男子訴苦性生活 不美滿?足認證人甲○證稱係被告主動探詢其有無和男友發 生性關係等語,較為可採。從而,被告違反按摩常規以手指 按壓甲○下體,並口出穢言,不僅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之性 慾,主觀上亦足以滿足自己之性慾,核屬猥褻之行為,應堪 認定。
㈥至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所為辯詞均難對被告為 有利之認定,說明如下:
⒈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以:系爭按摩店2樓係一開放式空間,甲○ 如遭被告為強制猥褻行為,應可嚇止被告或對外求救;且甲 ○於結帳時,與被告聊天將近數十分鐘,過程中相談甚歡, 甚至與被告互換LINE聯絡方式,並未曾以LINE質問被告,是 被告是否對甲○為猥褻行為,顯有疑義云云。經查: ⑴甲○於109年1月13日16時23分許,在系爭按摩店1樓櫃臺處結 帳時,副店長邱詩珮及友人坐在櫃臺隔壁沙發處聊天,附近 還有一位坐在椅子上等候之客人,且結帳過程中,與被告交 談約末10分鐘,並互加為LINE好友,甚至面露笑容之事實, 業經被告供述在卷【見警卷第7頁、第21頁】,並經甲○、證 人郭宏澧及證人即系爭按摩店副店長邱詩珮證述明確【見偵 卷第67頁至第68頁、院卷第185頁至第186頁、第263頁至第2 66頁、第275頁至第276頁】,復有本院勘驗系爭按摩店1樓 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及截圖附卷可佐【見院卷第67頁 至第70頁、第73頁至第125頁】,固堪認定。 ⑵然證人甲○證稱:伊因慮及被告所按壓大腿內側及陰部位置是 否真的有穴位,所以才未在第一時間反應,或於結帳時表露 異狀,之後返家後查詢發現該部位根本沒有穴位,才決定報 警等語【見院卷第200頁至第201頁】,復參以證人何○靜於 審理時證稱:甲○於案發後曾問伊說會不會被告所按壓位置 確實有穴位,而是伊誤會被告等語【見院卷第211頁】,及 證人謝○於審理時證稱:甲○向伊表示案發後曾上網確認所按
壓位置是否真的有穴位等語【見院卷第221頁至第222頁】, 可見證人甲○上揭證稱其遭猥褻當下曾經懷疑是否被告按壓 位置是否確有穴位,而有可能誤會被告等語,應屬實在。是 甲○指述其遭被告猥褻後,因無法辨識上開行為是否為按摩 師按摩之正常手法,為避免誤會被告,當下心中雖感到不適 並有所懷疑,但仍選擇暫時隱忍,而未立即抗拒或對外求助 ,僅壓抑內心之不快,以改按壓其他部位之請求拒絕被告再 次為之之意,復於事後裝成若無其事進行結帳而離開系爭按 摩店之舉動,核與常情不悖。
⑶再按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被害人,於遭侵害之過程反應不一而 足,被害人與加害人間之關係如何、當時之情境(例如:被 害人所面對之加害人體型、權利或對情境掌控優勢等)、被 害人之個性、被害人對於被性侵害之感受及被他人知悉性侵 害情事後之處境如何,均會影響被害人當下之反應,要非所 有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被害人均會大聲喊叫、求援,自不能以 此刻版印象認未於當下立即對外求援、呼救之被害人即非遭 強制性交,而係自願、合意,且現實的環境常使被害人處於 孤立無援之狀態,反抗或求救是否會使自己陷入更危險的境 地,實無法預見。證人甲○於審理時證稱:伊至系爭按摩店1 樓結帳時,被告有跟伊要LINE,伊當時想說LINE之後可以封 鎖,且後續如果有要備案的話也可以當作資料提供追查,另 被告當時有問伊為何要按摩,伊表示因為當伴娘很辛苦所以 過來按摩,被告就糾纏伊要伊提供伴娘照片並傳送給他,伊 不想傳給他,就只有當場給他看;再者,因結帳位置是在系 爭按摩店1樓最裡面,要到門口已有一段距離,從門口再到 車庫又是一大段距離,另因被告於按摩時有跟伊提到他跟店 長和副店長是認識很久的朋友,是如果伊當下反抗或告知在 場之副店長,是否反而無法順利離開,所以伊就想以一個最 自然不被發現之樣子離開現場等語【見院卷第184頁至第187 頁、第194頁】。本院審酌系爭按摩店結帳櫃臺係位於1樓內 側,到門口間尚擺放4個按摩椅,故櫃臺至門口尚有一段非 短之距離,又甲○結帳當時,副店長邱詩珮係坐在靠近櫃臺 之按摩椅上,正與坐在身旁之友人聊天,此據被告供述在卷 【見警卷第21頁】,並經證人甲○、郭宏澧、邱詩珮證述明 確【見院卷第195 頁、第263頁至第264頁、第265頁、第274 頁至第276頁】,另有本院勘驗系爭按摩店1樓監視器錄影畫 面筆錄及截圖附卷足佐【見院卷第66頁至第70頁、第73頁至 第125頁】,可知甲○在結帳時,距離店門非近,且離開路程 中尚有其他與被告同隸屬於該店人員在場。復觀諸被告與甲 ○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院卷第27 頁至第29頁】,被告於案
發當日16時24分、28分傳送「阿威感謝你」的貼圖及其女兒 照片2張與甲○,甲○乃於同日16時28分傳送「OK」之貼圖, 之後雙方即無任何之對話,足認被告與甲○間之LINE對話係 在店內櫃臺結帳時所進行,且甲○離開系爭按摩店後即未再 與被告有任何聯繫。是甲○於結帳之時,甫於突遇遭被告猥 褻之事不久後,內心當恐懼驚嚇、思緒混亂,已難期待其能 即時對被告表達出厭惡、憤怒之反應,又因獨自處於店內深 處,旁邊尚有極可能袒護被告之店家人員在場,為求盡早平 安脫身、避免再生枝節,而選擇配合被告聊天及互加LINE好 友進行對話,並若無其事付款離開現場,誠非不可想見。再 者,性侵被害人於脫離加害人掌控後,因害怕再度回想或懼 怕加害人,而不再與加害人有任何聯繫,實屬常見,自難以 甲○於事後未於LINE通訊中質問被告之情形,逕認被告未對 甲○為猥褻之行為。
⑷綜上,被告辯護人此部分之辯稱,無足採信。 ⒉辯護人另為被告辯稱:倘被告於按摩中對甲○進行猥褻行為, 為避免他人發現,當應將區隔按摩床之門簾拉上,要無可能 如甲○所述在門簾未拉上之情形下進行猥褻行為,是甲○之證 述悖於常情,而不可採信:又被告無前科之紀錄及自102年 從事按摩業迄今,未曾有任何爭議云云,此據被告提出系爭 按摩店2樓照片及「足天下」考試及格證書為證【見審侵訴 卷第59頁、第61頁至第63頁】。然證人甲○於審理時證稱: 一開始伊係和被告2人單獨在系爭按摩店2樓接受被告按摩服 務,之後被告按摩完背部轉向正面繼續按摩,並在按壓伊大 腿內側及陰部時,因聽到上樓之腳步聲,被告遂停手並拉上 門簾等語【見院卷第181頁至第182頁、第184頁、第193頁】 ,另被告亦自承:伊為甲○在系爭按摩店2樓進行按摩服務時 ,一開始是只有伊跟甲○2人,是在按壓到正面且將近尾聲時 ,有人上樓才拉上門簾等語【見警卷第19頁】,是既然被告 對於2人單獨共處一室,且可掌握環境(被告熟悉之場所) 、情景(被告為甲○按摩)優勢乙節並不爭執,則拉上門簾 與否和有無為猥褻行為間並無必然關連性,自難以被告未拉 上門簾即推認被告未對甲○為猥褻之舉。又被告有無前科及 從事按摩業期間是否曾有爭議,與被告是否為本案犯行無必 然之關連性,自不足以推翻本案前揭對被告所為之不利認定 。
㈦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㈡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按摩師,竟利用 消費者對按摩專業之尊重與信賴,於按摩過程中對甲○為強 制猥褻之犯行,被告所為不僅造成甲○身心受創,同時使大 眾對於接受按摩服務產生危險疑慮,破壞社會秩序安寧,所 為實屬不該,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未與甲○致歉或達成和 解,犯後毫無悔意,兼衡被告自陳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目 前從事按摩業,月收入約新臺幣5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身體狀況良好【見院卷第29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婷潔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盈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一
109年1月13日 甲○:阿靜,你有空嗎可以小聊一下嗎(21時4分) 電話通訊16分13秒(21時21分) 電話通訊5分35秒(22時34分) 甲○:我打給你只是純粹想找人家,因為這件事我也不知道可以找誰說,純粹想抒發情緒。所以你不用幫我解決方法,因為在討論跟回憶過程蠻不舒服的,我覺得我情緒會上來。而且剛剛的過程我會有一種檢討被害者的感覺,有點不開心。(22時34分) 何○靜:我剛剛再打跟你,只是想確認你是否有其他的想法與情緒(因為先前那通雖然我有帶耳機,但你知道阿毅在旁邊,可能會講的有所保留),總之先這樣吧。(22時53分) 甲○:沒啦,我真的只是想找人抒發,至少把這件事講出來才不用憋著。你可以當我傾訴的對象已經很棒了,所以不用幫我覺查情緒或是找解決方式,目前真的陪伴我跟我當訴說對象真的就很足夠了!謝謝你!我會覺得很像檢討被害人是因為剛剛你在問有沒有脫衣服跟怎麼會找男生按,會讓我覺得好像是我的問題的感覺(雖然你可能沒有那個意思,但我的那種感覺不是很好...我相信你懂我在說什麼)。其實在稍早要打給你其實我也蠻猶豫的,因為有時候(先前的經驗)妳會好像有點急著想幫我解決問題,而有時候我只是想說說(有個人可以講就夠了)而這樣的問題解決會讓我在當下有點吃不消...不好意思不知道有沒有帶給你不好的感受,我只是想跟你說清楚,也很怕你亂想~我現在沒事,你也別焦慮緊張~(23時2分) 109年1月14日 何○靜:沒事啦。昨天也沒焦慮緊張,只是很累,傳完後就睡著了。ㄝ我覺得我有時候會有點不知道你是想解決問題還是想抒發情緒,還是之後你如果要說的時候直接跟我說想要哪一個?(9時26分) 甲○:恩恩好(9時27分) 甲○:靜,我今天有跟我同事說,剛剛中午她有陪我去警察局報案(13時52分) 甲○:剛剛結束筆錄(13時53分) 何○靜:恩恩,真的需要法律制裁(15時2分) 何○靜:覺得你很勇敢,能夠堅強面對這件事,挺身而出(15時4分) 甲○:阿靜~我今天真的很害怕,一直心神不寧(15時5分) 何○靜:嗚嗚嗚(15時5分) 甲○:早上跟我同事講還抱著他大哭(15時5分) 何○靜:嗚嗚,真的會很難過跟害怕(15時8分) 甲○:直到剛剛報案完才有放下大石頭,但還是很不安(15時8分) 何○靜:我昨天聽完一直到今天也跟著低落跟火大,整個覺得很不爽,怎麼會有這樣的人!會害怕對方報復嗎?(15時10分) 甲○:有一點點(雖然她不知道我家在哪裡,但還是很怕我的車很好認他會幹嘛)(15時11分) 何○靜:警方有提什麼相關的保護方案嗎?(15時12分) 甲○:沒欸,沒討論到這個,只有說之後會傳他來做筆錄(15時13分) 何○靜:恩恩(15時13分) 甲○:但我莫名地一直在檢討自己、責怪自己...(15時13分) 何○靜:天哪,這完全不是你的錯(15時13分) 甲○:我早上跟我同事討論要不要跟阿○(即謝○)說,他說如果遲早他會知道就要找機會跟他說,因為我覺得如果沒說我自己心理會有一個坎過不去。然後我剛剛有跟阿○(即謝○)說(但有先跟他打預防針要他不要罵我)(15時15分) 何○靜:恩恩(15時15分) 甲○:他有小念我把自己暴露在危險中(但我沒有跟他說細節,他知道大腿內側跟靠近私密處),但我覺得他感覺是很懊悔我為什麼這麼信任別人(15時16分) 何○靜:恩恩,那你覺得呢?(15時17分) 甲○:我覺得我是真的很信任別人,所以我也有點自責自己(15時18分) 何○靜:ㄝ我先上課(15時18分) 甲○:但我覺得跟他說完有點小失望,很希望他安慰我或是心疼我(15時18分) 何○靜:你可留言,我等等回(15時18分) 甲○:好(15時18分) 何○靜:今天要一起吃飯(16時4分) 109年1月15日 何○靜:還在聽音樂猜歌(19時4分) 甲○:對阿,跟他們一起很快樂,欸我原本以為我好了(20時25分) 甲○:結果剛剛想說睡一下,眼睛閉上就會一直想到那件事(20時26分) 何○靜:天阿,整個很有陰影(20時52分) 甲○:我覺得我一直在跳針,一直在想同樣的事(20時52分) 何○靜:!(20時53分) 甲○:而且我一直沒有食慾(20時53分) 何○靜:是不是越不想回憶就越會去想,感覺整個大影響(20時54分) 甲○:我現在一直有委屈感跑出來,莫名一直哭(20時55分) 附表二
109年1月14日 甲○:有件事想跟你說(14時27分) 謝○:!!!,怎麼了(14時28分) 甲○:昨天發生了一些事情(14時29分) 謝○:昨天(14時29分) 甲○:我吃一下午餐,等等打給你跟你說好嗎(14時29分) 謝○:禮拜六不想去了喔。喔喔。(14時29分) 甲○:不是啦。(14時29分) 甲○:現在可以打嗎,我好了(14時42分) 電話通訊14時15秒(15時00分) 謝○:現在心情有比較平靜一些了。聽完當下其實蠻憤怒的,氣妳也氣那位按摩師,很想揍他,讓店家關門。也覺得心疼妳,遇到這種事,當下一定很緊張、害怕,不知道怎麼辦。我會陪妳一起處理的(16時06分) 甲○:謝謝你,我真的很不知所措,很害怕、緊張。情緒一直起起伏伏,心神不寧,謝謝你心疼,我還以為你對我只有生氣,看到你傳這些話給我我真的很感動(16時36分) 謝○:我內心也是一直起伏不定。很多情緒,我試著分析還有什麼(16時45分) 甲○:影響到你心情了...其實我剛剛本來也想問問你掛掉電話有沒有什麼情緒,但又不大敢,看到你傳訊息給我真的很驚喜。(16時51分)。 謝○:你早點回家休息吧,我到家囉(16時53分) 甲○:好(16時54分) 甲○:我晚上跟○靜去吃吃飯,散散心(17時6分) 109年1月15日 甲○:我覺得我自己像在跳針(21時1分) 甲○:一直在想同樣的那些事情(21時2分) 謝○:還是很在意吧。覺得還沒處理好嗎(21時2分) 甲○:閉上眼睛那些畫面就會一直在我眼前,很多擔心跟害怕就會一直出現,到現在我都是很沒食慾(21時3分) 甲○:從昨天的今天都一直吃不大下,一直有噁心跟反胃的感覺(21時4分) 謝○:怎麼辦呢(21時4分) 甲○:我也不知道。(21時5分) 謝○:我要怎麼做○○(即甲○)(21時6分) 甲○:陪著我吧(21時7分) 謝○:我會的(21時9分) 甲○:我好想要在一個安全的地方好好大哭喔(21時10分) 謝○:在家哭不出來嗎,到家了(21時39分) 謝○:在讀書會嗎(21時48分) 甲○:沒,怕被發現(21時52分) 謝○:好吧(21時53分) 謝○:洗澡了嗎(21時56分) 甲○:正要去(21時57分) 謝○:好喔(21時58分) 甲○:○(即謝○)我先努力看能不能讓自己睡著(23時16分) 甲○:先晚安(23時17分) 109年1月16日 謝○:○○(即甲○)早喔(6時34分) 甲○:早安(7時30分) 謝○:還好嗎(7時30分) 甲○:還好(7時30分) 謝○:有睡著嗎(7時31分) 甲○:有,但都會很早就莫名自己醒來(7時32分) 謝○:恩恩(8時55分) 謝○:不要亂想吧(8時56分) 謝○:有吃早餐嗎(9時10分) 甲○:吃一點點(9時16分) 甲○:我一個蛋糕塔那種,吃了三天還吃不完,都吃兩口都吃部下(9時18分) 謝○:不好吃吧,○○(即謝○)買好吃點給你(9時29分) 甲○:好(9時37分) 甲○:○○(即謝○)我剛剛打電話去勵馨,預約諮商。我 下午會先去跟心裡師談一下(11時2分) 謝○:巨蛋那間嗎(11時3分) 甲○:不是,在文化中心站,勵馨基金會(勵馨是專門在做性侵性騷的)(11時12分) 謝○:幾點去啊,我課到三點(11時55分) 甲○:沒關係,我約兩點,他離捷運站很近(12時8分) 謝○:好的,注意安全(12時14分) 甲○:好(12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