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10年度,28號
KSHM,110,附民上,28,20221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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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崇禮(原名吳宗明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功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儀華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陳呈威
王建文
上列當事人因被告吳崇禮等詐欺等案件(本院案號:110年度上
易字第181號),由上訴人即被告陳功恆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附民字第649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已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因原審係命
吳崇禮財團法人天主教聖功醫院陳功恆連帶給付,依民事訴
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陳功恆提起上訴之效力及於吳崇禮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功醫院,故將吳崇禮、財團法人天主教聖功
醫院列為視同上訴人,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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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