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李敬雄
上列當事人與李敬春間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號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瞭解 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號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內容 ,爰依法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 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