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家上字,111年度,6號
TNHV,111,家上,6,2022112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江錦地
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律師
林媗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麗卿即吳堪之承受訴訟人、江麗棠即吳
堪之承受訴訟人、江麗雪即吳堪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
度家繼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385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2,578元。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而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 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 字第602號判決意旨參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 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
二、上訴人於原審起訴及上訴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江進富於民 國(下同)108年1月21日死亡,其配偶吳堪於110年5月14日 死亡,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應繼分各為1/4。江進富之 遺產經核定如附表1、2所示,惟其中附表1編號1所示土地及 編號6所示房屋(上開土地、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實為 上訴人所有,而借名登記至江進富名下,江進富死亡後,上 訴人與江進富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即已終止,上訴人爰請求被 上訴人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並請求將如 附表1編號2-5、附表2所示江進富之遺產,由兩造按應有部 分每人各1/4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7- 41頁;本院卷一第161-169頁,卷三第5-6頁)。三、經查:
 ㈠關於系爭房地部分:上訴人係基於其與江進富間之借名登記 契約已終止,而聲明及請求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 經核系爭房地合計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91,604元。 ㈡關於附表1編號2-5、附表2所示之不動產、動產部分:上訴人 主張江進富死亡後,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各1/4,上訴 人訴請分割江進富所留之遺產即附表1編號2-5、附表2所示 之不動產、動產,就其訴請分割遺產部分,其分割所得之利



益,應以遺產總價額乘以其應繼分比例1/4,核定為訴訟標 的價額。經核附表1編號2-5、附表2所示之不動產、動產合 計價額為41,085,974元,上訴人應繼分比例為1/4,核算此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0,271,494元【計算式:41,085,974元 ×1/4=10,271,494元;元以下4捨5入】。 ㈢上開合計共13,163,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96元、第 二審裁判費191,844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9,511 元(原審卷一第6頁收據)、第二審裁判費59,266元(本院 卷一第21頁),應再分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8,385元、第二 審裁判費132,57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 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該部分之起訴及上 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蘭鈺婷
              
附表1:
編號 項目 價額 (新臺幣) 計算式 (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備註 (卷證出處) 1 雲林縣古坑鄉○○段○○小段0000地號土地 1,527,604元 1,013×1,508×1 原審卷一第193頁 2 雲林縣古坑鄉○○段0000地號土地 1,026,600元 290×7,080×1/2 原審卷一第199頁 3 雲林縣古坑鄉○○段0000地號土地 973,500元 118×16,500×1/2 原審卷一第203頁 4 雲林縣古坑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3,577,500元 265×13,500×1 原審卷一第211頁 5 雲林縣古坑鄉○○ ○段0000地號土地 34,617,000元 3,147×1,100×1 原審卷一第217頁 6 雲林縣古坑鄉○○ 小段000建號建物(門牌:朝陽村○○路0-000號) 1,364,000元 原審卷一第33頁
附表2: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卷證出處) 1 古坑鄉農會(活存0000000000000) 486,184元 原審卷一第33頁 2 保證責任雲林縣大埔果菜運銷合作社 267,200元 原審卷一第33頁 3 中興銀 137,990元 原審卷一第33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