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度重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葉宏洲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淑貞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不服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378,080元(本院卷一第13
7頁),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各1,184,616元,上訴人僅繳納第
二、三審裁判費各868,608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6,008元
、第三審裁判費316,00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一千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羅珮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