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李采璟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黃紹杰律師
被上訴人 李奎憲
訴訟代理人 許雅雯
王冠霖律師
被上訴人 李國汝
李國璇
李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8、9所示「○○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一編號8、9所示之土地,應為「○○段」 ,誤載為「○○段」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洪挺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